高二学霸在学校离奇死亡,班主任却一直不见踪影,收到匿名短信后的家属申请尸检,最终揭开了孩子死亡的真正原因。

2011年3月11日晚,正在熟睡中的范延刚接到了儿子范鹏飞班主任柴会超的电话。电话中柴会超告诉范延刚,他的儿子范鹏飞在学校里突然晕倒,送到医院后已经不治身亡。

时年17岁的范鹏飞就读于邹平第一中学,学习一直名列前茅,是范延刚平时酒后拿出来炫耀的谈资。范鹏飞平时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史,怎么会在学校里突然猝死呢?

接到老师电话的范延刚赶紧叫醒了一旁的妻子,一起前往了医院。到达医院后,范延刚和妻子只见到了被盖上白床单的儿子静静地躺在病床上。

见到此景的范延刚妻子瞬间冲到了儿子的病床前,哭喊着呼叫儿子的名字,试图叫醒沉睡的儿子。旁边的医生告诉范延刚,孩子送来时已经失去了生命特征,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心脏病猝死

得知儿子死因的范延刚只觉得无法接受,自己的儿子身体一向很好,好端端的为什么会因为心脏病猝死呢?心痛万分的范延刚想要找儿子的班主任问问具体情况,却发现柴会超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此时一直陪着范延刚的夫妇的学校副校长冯长春走上前来,告诉范延刚说柴会超因为还要管理班级,就没有让其前来,有关范鹏飞的事情,自己可以给范延刚解答。

从冯长春处范延刚得知,当天晚上范鹏飞因为在晚自习时间说话,被班主任柴会超叫到了门外谈话。

谈话期间,范鹏飞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柴会超于是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联系了学校负责人。

听到冯长春对于事情经过的解释,范延刚只为自己的儿子感到悲痛,明明拥有一个大好的青春年华,此时却永远的停留在了17岁。

冯长春见此安慰了一番范延刚后,就说学校里要找他了解相关情况,便离开了医院。

留在医院里的范延刚夫妇见事已至此,便想着让儿子体面地上路。于是他们向医生借来了棉花和酒精,想着最后给儿子擦拭一下身体。

但是在范延鹏给儿子擦拭遗体时,却发现儿子尸体上有几处血迹,并且后背和臀部都有脚印,身体上其他地方也都有挫伤的痕迹。

发现这些问题的范延刚当即给副校长冯长春打去了电话,冯长春在电话里解释道,血迹是因为范鹏飞晕倒时磕到了墙角,脚印则是在救助范鹏飞时不小心踩到了衣服上,至于挫伤,是在搬运范鹏飞时造成的。

听到冯长春的解释,范延刚半信半疑,此时刚才被悲痛冲昏的大脑也清醒了过来。

范延刚重新找到了给儿子检查的医生,想仔细问一问儿子的死因,但是医生对此却一直支支吾吾,回答得含糊不清。

范延刚见此便和妻子商量先不处理儿子的尸体,先回家调查一下再做决定。

回到家的范延刚从网上查询到了心源性心脏病的资料,资料显示,心源性心脏病多发于中老年人,并且在发病前常会伴有不同症状不同程度的身体不适。

但是自己的儿子这么年轻,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的身体不适,怎么会是心源性心脏病导致的猝死呢?此时的范延刚对儿子的死亡原因更加怀疑了起来。

于是在和妻子商量过后,范延刚夫妇决定报案,向公安机关申请尸检。

当地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范延刚夫妇的报案后很快就对范鹏飞的尸体进行了尸检,尸检的结果令所有人都大吃一惊。

根据警方的尸检结果显示,范鹏飞的头骨有一条接近二十公分的骨裂,并且还伴随着无数的细小裂缝,可以说,范鹏飞死前的头骨几乎已经四分五裂。

最终公安机关根据尸检结果出具了尸检报告,尸检报告显示,范鹏飞的真正死因,是因为遭受摔跌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

拿到尸检报告的时候范延鹏整个人是崩溃的,因为根据尸检报告的结论,自己的儿子很有可能是被活活打死的!

尸检结果出来之后,警方很快就启动了对于范鹏飞死亡的侦查程序。

经过对于范鹏飞班级里同学的走访调查,民警得知班主任柴会超在案发当晚将范鹏飞叫到教室门外谈话,期间谁也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于是警方又调取了学校的监控视频,可是当晚柴会超和范鹏飞谈话的地点,属于监控的盲区,警方没有获取到有用的信息,一时间对于案件的侦查陷入了僵局。

就在这时,范家人却陆续收到了好几条匿名消息。匿名消息里称,自己是范鹏飞的同学,案发当晚,其听到了柴会超在教室外面训斥范鹏飞的声音,并且还扇了范鹏飞一个耳光。

由于消息是匿名发出的,因此警方并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范家人却因此坚信了范鹏飞的死亡跟班主任柴会超和学校有脱不了的干系。

就在案件进程停滞不前时,柴会超却主动到警局投案自首了。柴会超跟办案民警交代道,自己当晚确实对范鹏飞有过殴打行为,但是范鹏飞的死确实是意外事件。

原来,案发当天,被柴会超叫出去谈话的范鹏飞顶撞了几句,生气的柴会超便扇了范鹏飞一耳光,想让范鹏飞道歉并且承认错误。

但是范鹏飞一直闭口不说,气头上的柴会超便抬脚朝范鹏飞踹去。

没想到这一踹出了意外,范鹏飞被柴会超直接踹到了楼梯口,脚下一滑直接向着楼梯滚了下去。

柴会超对于自己的失踪解释道:学校为了防止事情闹大,不让我出面说明真实情况,我几次想要出来自首,都被学校威胁的放弃了。

最终,柴会超被判处过失杀人罪,学校被判处赔偿范鹏飞家长91万元。

【法律释义】

一、柴会超导致范鹏飞死亡的行为如何定义?

在本案中,对于柴会超导致范鹏飞死亡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要求是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主客观相一致,才能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本案中,柴会超并没有想要故意杀害范鹏飞的主观故意,其前面殴打范鹏飞的行为,属于班主任身份实施的管教行为。

虽然这种殴打的管教行为可能涉及违反相关的教育管理条例,但是不构成刑法层面的伤害行为。

因此,由于柴会超对于范鹏飞的死亡结果持有的过失心态,其并不能意识到自己踹范鹏飞一脚会导致范鹏飞失足掉下去,导致其死亡。所以,柴会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二、学校不让柴会超说出真相是否犯法?

对于学校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包庇、窝藏罪犯的行为。但是由于学校属于法人单位,只能构成单位范围,可包庇罪又是自然人犯罪,因此并不能对学校适用包庇罪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对学校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对于学校的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完全可以追究其个人的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学校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已经明知事情经过,明知柴会超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包庇,欺瞒被害人的家属,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于学校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以包庇罪对其进行公诉,严惩这种包庇的犯罪人的行为。

三、柴会超最后主动投案对定刑有何影响?

在事情的最后,柴会超的行为构成了自首,可以酌情对其减轻刑罚。

在我国,对于犯罪人自首的要求是具有彻底性和自发性。

例如在本案中,警方的侦查已经陷入了僵局,并且此时也仅仅是将柴会超列为了犯罪嫌疑人,警方并没有相关证据能证明柴会超就是犯罪人,即警方没有掌握拆毁超的罪证。

在这种情况下,柴会超主动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供述了学校的相关犯罪行为。满足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的要求。

【结语】

最后,笔者想说,老师作为学生在学校里的监护人,日常的教育教诲无可厚非,出于教育目的的轻微处罚也能被大多数家长所接受,但这并不是老师放飞自我体罚学生的理由。

近些年来,我国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越来越全面,相关的法规也越来越完善,各个方面的政策也陆续出台,在这种大背景下,老师们更应该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加强教育理论学习。

传统的教学思想已经越来越落后,也越来越不适用于当前的社会环境,老师们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应该走到学生的前面,而不是等到学生拿着未成年保护法指控自己违法时才幡然行为。

对于学校来说,也要加大对老师的管理力度,加强师德宣传教育,只有这样,我国的教育事业才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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