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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哈战争开打后,即便在普遍支持以色列的西方各国,也有大批亲巴勒斯坦的游行。这就使得舆论战成为了真实战争之外的另一个战场。不止在西方,简中互联网也如此,无数的奇谈怪论里有两个观点最为重要:一个是“以色列没有建国权”,一个是“以色列是加沙地带的占领者”。

今天的文章主要谈以色列的建国权。以色列的建国权不是食物,不能说吃就吃!

以色列没有建国权只是一种通称或概述,它实际的表达形式可能更加隐晦。在这种表达形式下,往往把以色列的建国形容为移居殖民主义(settler colonialism),殖民主义」的帽子就这样盖在了以色列的头上。与东方不同,在传统西方,殖民(colonization)其实是个中性词贬义的意味并不浓郁。于是经过一番论述之后,以色列的建国就成为了殖民主义原罪。可想而知,一旦这样的概述被做实,接踵而至的就会是以色列在国际法上没有建国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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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色列的建国权真的有争议吗?

首先,大家都知道,从历史上来说,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地区是曾经的原住民,也是最早以巴勒斯坦地区为核心建立国家的民族。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的大卫王、所罗门王,均是以色列君王。扑克牌大家都玩过,那个黑桃K就是大卫王。以色列大使在联合国议事机构内多次高举圣经,说巴勒斯坦地区(即迦南地)是上帝的应许之地,这就是证据。这番说话被很多人嘲笑,认为是神棍说辞。确实圣经只是宗教著作,有很多涉及上帝言行之类的并不可靠,但旧约中记载的历史却并非虚构。“应许之地”(在不信宗教的人看来)之说固然没有依据,但犹太人早在公元前十世纪已在迦南地建国(古以色列王国和犹大王国)绝对是真实无疑的。后来,犹太人被罗马驱赶,四处流散两千年。相对于犹太人,其实阿拉伯人才是后来者。

真实的历史为犹太人何以选巴勒斯坦而不是其他地方复国提供了理论佐证,这应会减少很多以色列不合法的质疑。犹太人流亡了两千年,现在的主要人口都是19世纪后期开始(主要在一战之后)才重新移民到当地的。说他们是原住民只能说部分成立。另外不可否认的是,阿拉伯人(即巴勒斯坦人)也是原住民,他们在那也住了1000多年,这点也是需要承认的。

第二,某种国家行为对不对,要合乎时代的背景,不能脱离时代或者跨越时代去评论历史事件。比如古代,对官员对皇帝三跪九拜,但现在还能行吗?犹太人的复国主义开始于十九世纪后期,这恰好是旧时代与新时代剧烈交接的时期。犹太人搭乘欧洲的民族主义思潮,碰巧赶上了盛行于时代的全球民族自决,还搭上了购地建国的末班车。

在十九世纪,购地建国并非像现在那么不可想象。在十九世纪时,即使不发生战争整片土地连同土地上的人民被割让给第二个国家,也是常态。相对战争而言,购地,无论是买地(比如美国向俄国买下阿拉斯加,向丹麦买下维京群岛)纳入统治,还是购地建国,都算是非暴力的形式,这可比战争方式文明得多。美国黑人就在十九世纪中期,在非洲西海岸购地建国,成立了利比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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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色列于那个时代背景之下,先购地了,然后建国了……

第三,犹太人得地很正。犹太人的复国团体获得大批犹太富豪的捐款,然后他们在巴勒斯坦地区购买了大量土地。土地的来源要么是从奥斯曼帝国手中,要么是从阿拉伯人地主手中,要么是从西方豪强之手。而且他们是有意识地购地,把它们连成一片。到了1930年代,英国研究两国方案之际,以色列的核心区域其实都是犹太人购买得来的。犹太人也没有驱赶那些土地上的阿拉伯人。那些阿拉伯人租户,都是被原先的地主结束租约被迫迁离的。当然,结束租约是犹太人购买那些土地的要求,但犹太人同样为此付出了更高的价格。然后,没有土地的犹太人就移入这些购买的土地上开拓。

犹太人购地是真金白银,而且很多地都付出高于市场价格的高价(为了购买大片土地、连成一片、要求出售前迁走租户等,不得不付出大量溢价)。可以说,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民族在购买土地付出的代价上,能和犹太人相比。像美国750万美元购买阿拉斯加的好事,从来没有发生在犹太人身上。

正因为犹太人是高价买地,所以同样是开拓,它和其他一些地区的移居殖民主义截然不同。比如当年日本在东南亚所谓的开拓团,其土地来源大多是先用匪情恶化为由将当地农民已经开垦的农村与土地指定为无人地带,导致农民被迫迁居,然后再端着带刺刀的枪安排日本移民入住。一分钱不出,日本鬼子可谓良心丧尽、天良不存!

第四,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人国家其实是国际社会的承诺。

最早对犹太人承诺的国家是英国,一战中为了拉拢犹太人帮助对抗奥斯曼帝国,1917年发表了《贝尔福宣言》,承诺在战后让犹太人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民族家园。《贝尔福宣言》是在英国内阁通过的正式决议,并非只是外交部的文件。有人认为该宣言违背了英国较早前在《麦克马洪-侯赛因协定》中,向麦加的谢里夫所作的承诺(支持阿拉伯人脱离奥斯曼独立)。莫说这两者没有直接冲突,单就法律效力,《贝尔福宣言》就远在《麦克马洪-侯赛因协定》之上,因为后者只是外交部通信,分量显然和内阁正式决议不在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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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贝尔福宣言》只是私相授受的话,那么到了战后,就有更正式的国际条约为之背书了。1922年,国际联盟通过了一系列的托付决议,把奥斯曼帝国的中东领地转移给英法两个国家。相当于现在巴勒斯坦、约旦、伊拉克、科威特等一道成为英国的托管地区。到了1923年《洛桑条约》,土耳其把包括这些地区的土地割让给英国托管,正式完成了托管的程序。

在国际联盟一系列托付文件中,《巴勒斯坦托付文件》(1922 Palestine Mandate)最为权威,它把巴勒斯坦地区交由英国托管。当中写明,支持在巴勒斯坦土地上成立犹太人民的民族家园(in favour of the establishment in Palestine of a national home for the Jewish people)。这是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犹太国的最正式依据。

第五,巴勒斯坦阿拉伯人在一战后没有民族自决权。

托管地不是殖民地,巴勒斯坦和约旦伊拉克科威特等当然可以算是英国的势力范围,但英国并不寻求把这个地区作为大英帝国的一部分。相反,英国在国联的监理下,帮助原居民在这些地区建国。这些建国并非都是民族自决,实际上,英国很偏袒阿拉伯人。比如,英国帮助在托管地上建立了阿拉伯人的国家约旦、伊拉克、科威特等。

同理,巴勒斯坦的前途也不必然是民族自决。和其他几个区不同,正如上述《巴勒斯坦托付文件》写明的,巴勒斯坦托付地从建立开始,就是明确为了最终建立一个犹太国。

换言之,直到1930年代后期之前,英国在巴勒斯坦的建国目标都是一国方案,就是在当地成立一个犹太人国家。当然具体如何建立,则应由托管国英国研究决定,并提交方案,报国联批准生效。

但到了1930年晚期,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冲突越来越大,英国于是搞出一套两国方案。1937年,英国皮尔委员会发表报告,正式提出把巴勒斯坦托管地分为一个犹太国和一个阿拉伯人国。这就是两国方案的最早起源。

巴勒斯坦地区在英国人建立巴勒斯坦托管地之际,并非一个国家,只是奥斯曼帝国的一部分。而且在历史上,以巴勒斯坦为核心的国家只有公元前的犹太人国家(古以色列国和犹大国)和十字军东征时期的基督教国家耶路撒冷王国。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罕有民族主义意识。即便是亲巴勒斯坦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意识,乃是在犹太复国主义之后诞生的。尽管最早可以追溯到1930年代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的冲突起,但更多学者认为是在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之后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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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托管地在交予托管之前,甚至还不是一个行政区域。而是由一些行省和一些行省的一部分组成。现在的疆界是一战后托付地划分时候的产物。因此,从没有传统行政疆界的意义理解,也不存在英国托付结束,就自动由阿拉伯人按既定疆界建立一个国家的理由。更何况,如前所述,在建立托付地时就已规定,托付地的目标是建立犹太国家。如果要建立一个国家(即一国方案),那也必须是犹太国方案。

第六,到了二战后,联合国取代了国联,于是决定巴勒斯坦托管地的前途的责任,就从国联转移到了联合国手上。这时,于情于理,以色列都应该建国。

在法理上,巴勒斯坦土地上的阿拉伯人,在一战脱离奥斯曼帝国之后,没有天赋权利、民族自决去建立一个阿拉伯人国家。犹太人从原先承诺的一国方案,变成了只占一半的两国方案,实际上在法理上还吃了亏。

在情理上,到了民族自决成为风潮的时期特别是二战后,犹太人已经在巴勒斯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不是无足轻重的群体。即便依照民族自决原则,也有独立建犹太国的权利。

任何建国的方案,都必须按照这个现实、法理和情理。这就是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两国方案的根本基础所在。

最终,联合国大会在1947年的联合国181号决议中,正式通过了两国方案。

一些人认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安理会的决议才有。这是一个误解。以上说法是针对安全事务,而不是针对所有事物。181号决议不是安全事务,而是对托付地的处理方案,相当于国家的创建和承认。这无疑是联合国大会的权力!

反观阿拉伯人,不但不承认还在以色列建国的第一天就违反了联合国决议,它们集体攻击了以色列,而这也是巴以长期冲突的根本起点!

综上所述,以色列的建国有理有据,建国权毫无争议。任何不肯承认以色列的建国权,或者通过各种理论贬损以色列建国权的论调,基本上都是不正经的!而不正经的腔调听多了,脑子里的水会变多,但心底的正义感却会变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