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视频是关于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在八步区信都镇开展交通违法整治,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逃避检查,而该警务人员在拦截中使用警棍造成二轮车失控,致该驾驶员倒地受伤。

两个问题,一、这位警务人员有违法吗?

就视频来看,已经涉嫌违法了。首先警察在现场执法是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也是有限制的,这里用到的是警棍,属于警械,是受这两个法律约束:

1、《人民警察法》中规定,只有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该案中查无牌两轮电动车不属于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2、另外一个法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说的更细,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用警械和武器。同时如非特殊情况,都要先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警棍。

二、怎么罚,如何赔?

如果违法使用警械,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警察所属机关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还好这次有视频为证,交警支队第二天就通报涉事的警务人员已停止执行职务,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如果没有这个视频,事主就要自己找人证,物证,因为如果只有事主自己的被害者陈述,对方一贯否认,而当时其又确实在逃避检查,我能想象这个维权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