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鲜灯”常见于市场、超市、生鲜店等,商家为了使食物看起来更鲜亮诱人,使用“生鲜灯”给食物“美颜”,令消费者难以看清食物的“真实面目”,常常由此引发各类消费纠纷。

近日,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系列“生鲜灯”新规宣贯培训以及专项排查,一方面加大对全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连锁生鲜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经营者选择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另一方面向有关经营者和广大群众强调了《办法》新规定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文明法治环境。

11月22日,茂南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办法》宣贯暨禁用食用农产品“生鲜灯”工作会议,辖区内全体农贸市场开办方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办法》相关规定,对“生鲜灯”专项排查工作进行动员,要求农贸市场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就“生鲜灯”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在加强对《办法》新规宣贯方面,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便利店等为重点场所,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通过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实地上门指导、宣传车开展流动宣传、商超及市场电子屏滚动播放等方式,对禁用“生鲜灯”相关条款开展宣传。同时,面向全区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下发《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确保相关规定应知尽知。

为推进《办法》新规顺利落地,茂南区市场监管局与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频行动,对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设置了“生鲜灯”的食用农产品经营户登记相关信息,建立“生鲜灯”规范使用台账,并督促其尽快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灯具设备。

在前期加强《办法》新规宣传教育以及组织有关经营者摸排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茂南区市场监管局还提请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联合暗访督导组,在《办法》施行后,将不定期对“生鲜灯”整治规范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生鲜灯”治理见成效、不反弹。

截至11月28日,茂南区共排查农贸市场45家次,商场超市61家次,排查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617家次,发现使用“生鲜灯”并督促尽快更换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28家次;发放提醒告诫书410份,宣传教育相关从业人员1515人次。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