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政】违建认定无异议,物业公司来“动手”?
“即便是违法建筑,物业公司有权利拆除吗? ”
近日,家住贵阳市乌当区乐湾国际小区的业主邓先生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自己在楼顶公共区域搭建的玻璃棚,虽已接到东风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没想到竟然是小区物业来强拆。邓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此举有越权嫌疑,希望媒体介入关注。
乌当区乐湾国际小区颐华府。
接到留言,记者来到乐湾国际小区颐华府玻璃棚所在的2栋2单元楼顶。现场看到,玻璃棚由几根立柱撑起框形架子构成,为开放式,无门、无窗、无封闭,框形架子间安装的玻璃已全部被敲碎,碎渣散落一地。
被物业强拆的玻璃棚。
“我想不通的是物业公司的擅自行为。”邓先生告诉记者:“之前因为楼顶公共区域面积比较大,就搭建了这个玻璃棚。”
不过,建好没多久,邓先生便接到东凤镇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决定书明确,邓先生所建的玻璃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责令于2023年2月25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决定书也表明,如果邓先生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邓先生表示,接到决定书至今,自己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相关部门来拆除。
事情在11月18日有了变化。
“当天早上10点左右,我接到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发来的一条强拆提醒短信。仅仅过了10多分钟,我在业主群里看见其他业主上传的物业强拆玻璃棚的视频。”
邓先生说,当天他并未在家。“即便玻璃棚是违法建筑,强拆的主体单位也应该是综合行政执法局,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呀?”对此,他希望物业公司有个说法。
邓先生还质疑,楼顶修建玻璃棚的并非他一家,其他栋楼顶同样有业主建棚并已使用,“但物业公司只拆了我家修的,是在针对我吗?”
记者随即走访了小区其他楼栋,确实看到小区部分楼栋二楼和楼顶的公共区域位置,有已建好的玻璃棚。
其他楼栋也存在搭建玻璃棚的情况。
“如果是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拆除,我服从。但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得到执法部门的授权,强拆我家建的玻璃棚,物业应该赔偿我的经济损失。”邓先生说。
就此事,记者随后到乐湾国际小区物业公司——贵州乐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了解物业公司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强拆授权。物业公司韩经理提供了一份邓先生同样收到的《东风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复印件,但并没有提供相关部门的强拆授权书。
物业提供的《东风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复印件。
韩经理表示,业主在楼顶公共区域搭建玻璃房,物业方有权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
“管理和强拆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再说,物业公司哪来的执法权?”听到韩经理的答复,邓先生当场质疑。
“如果你觉得我们拆错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判物业输,该怎么赔就怎么赔。”韩经理回复道。
“为何只拆了我一家,其他家疑似违建的玻璃房却安然无恙?”邓先生再次质疑。
“因为物业公司还未向乌当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所以其他家疑似违建的玻璃房就没有拆。”韩经理解释。
“这么长时间,都没向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只反映我一家?”听完韩经理的解释,邓先生再次提问,韩经理并未正面回应。
邓先生表示,对于物业公司的答复他并不认可,不排除走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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