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帝王为了笼络朝廷重臣,不仅在生前会给予加官进爵的封赏,在死后也会有一系列的优待,比如赐爵、赐谥号、建祠立传、派皇子大臣致祭等。不过,古代又有“反葬之礼”,自汉唐以来大臣死后,按例都要将灵柩运回原籍安葬,那么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入城治丧。

何谓“入城治丧”呢?原来古代时,由于封建迷信和阴阳拘忌之说,认为死在外地的人进城会带来不祥,即便是死在郊外也不能入城,更别说是将灵柩抬回家中了。当时的守城兵丁并尤其忌讳灵柩入城,他们百般阻拦,在没得到官方允许的情况下,也是断不会放行的。

作为官僚集团,官员的身份地位自然要高于平民,但他们也不例外,如果死在外地没有皇帝的特旨灵柩是不能入城的,这种习俗流传了上千年,到了清代时同样如此。尤其是省城和京师这些重要城市更是控制的非常严格。

因此,清代的皇帝将入城治丧当作是奖励大臣的一个荣誉。清廷规定,官员卒于任上及其父、母、妻之丧,一律要回原籍安葬,并要照会地方官,如果是一般的小城通常情况下都可以入城治丧。若是官员原籍在京师,只有二品以上大员才有资格请旨入城,至于准不准还得看圣意。

同样,各省的省城同样不能入城,非勋绩大吏、阵亡官员,照例不准穿行。京城要求就更高了,非赐谥大臣、阵亡将帅,奉旨后方准入城治丧。故而,清代官员将入城治丧视为至高的荣誉。

入城治丧之典有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规定:出征病故官兵骸骨归旗,准其入城。但是,此后极少有入城治丧者。直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才明确规定:“凡官卒任所,或父母与妻丧,许多入城治事。”但实际上入城治丧的仅仅是少数。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内务府慎行司郎中鄂素死于通州任所,康熙帝谕旨:“郎中鄂素,病卒于官,深为可悯,著护柩入城归第。”当年,鄂素年仅四十一岁,也创下二百年来小臣入城治丧的先例,至大清灭亡,这样的例子再也没有出现过。下面例举一些大臣入城治丧的例子:

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帝特降谕旨:署理直隶总督何世琪卒,加礼部尚书衔,并于司库内赏银一千两。其柩起行之日,著省城官吏齐集奠送,所过直隶地方文武官员亲往祭奠,并遣人护送。山东经过州县亦著地方官照看,到家之日,准其柩入城治丧。

乾隆六十年(1795年),两广总督孙补山灵柩由广西赐葬钱塘,奉旨入城,其葬礼之隆重,前所未闻。嘉庆二十年(1815年),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百龄卒于江宁,嘉庆帝遣侍卫赐祭,许柩入城治丧。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鸦片战争时在镇海县殉国的两江总督裕恒,特旨准其入城治丧。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五月,大学士王鼎灵柩入城治丧。咸丰四年(1854年),两广总督琦善卒,追赠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照总督阵亡例赐恤,赏给一等轻车都尉,世袭罔替,并准其入城治丧。

从清代的史料记载来看,入城治丧对于官员家属来说是莫大的荣耀,但这种皇帝的赏赐仅仅局限与很小的范围内,至少来说也是二品以上大员的专属。事实上,很多二品大员往往都不能享受到这种待遇,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入城治丧之典成为了皇帝笼络官员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