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是必不可少的发展途径。但是我们很多被征地的或者被拆迁的朋友对安置补偿的标准或者方式都不太了解,就比如被征地的农户是否有权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这也是我们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首先,老百姓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是有权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集体土地征收,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画地安置
首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显然,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可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老百姓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老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
老百姓选择产权置换的,即选择安置房的,一般来说应当要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权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的补偿需要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最高院典型案例
依据2014年最高院发布的何某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可知,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其补偿决定内容强制要求原告货币补偿,没有让原告选择其他安置补偿的方式,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作出了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综上所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征收原则的情况下,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越过越苦。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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