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法律也赋予了我们相关的救济措施,当我们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且最低赔偿金额是一千元。但是如果是“偷梁换柱”“知假买假”,这时候主张赔偿,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日前,长汀法院就对一起“临期食品”相关案件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袁某曾两次在金华某公司的某网络购物平台店铺购买临期食品,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将商品发至袁某指定地址,期间袁某申请退款,但有三包货物未退回。2023年2月19日,袁某再次在该网络店铺购买临期食品,袁某签收货物后认为其中两包食品已过期。双方就赔偿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袁某向长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商品价款的10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金华某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出售商品时已经明确表示该食品已临期,出售食品时,该食品未过保质期,没有出现经营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的情况。袁某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网购临期食品,最近一年内,以袁某为原告的食品系列案在本院登记的共有4起,其提供的食品货物证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据此,可以认定袁某利用司法资源获取十倍惩罚性赔偿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袁某主张 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消费者在食品领域知假买假(如购买过期食品),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案涉店铺销售的临期食品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涉店铺也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袁某某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不仅要擦亮眼睛,注意所购买食品的安全质量问题,也要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做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破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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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李丽红 兰金榜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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