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泰兴一17岁高二学生离家出走跳河自杀,留下手写遗书直指“是班主任活活把我逼死的!”。

据朱某母亲回忆,朱某离家前的那个晚上来向她借过手机,理由是要给班主任焦某打电话,朱母便借了殊不知这句话将是她和儿子说的最后一句话

第二天朱母像往常一样叫朱某起床吃早餐,可是喊了几声都不见回应。于是乎朱母推门走进朱某的房间,可等着她的并不是儿子朱某而是一间被收拾好的房间还有书桌上的遗书

遗书的绝大篇幅都在写班主任焦某对朱某的刻薄,不断地给朱某施压,甚至说是班主任焦某毁了自己,是班主任焦某逼死了他

据朱某身边的同学了解到班主任焦某常常体罚朱某在班级大声辱骂并称其是废物一辈子都不会有出息。

朱某离家后朱母很快就报了警并联系到了焦某,则焦某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我知道了”便挂了电话。据监控显示朱某最后一次出现的地方是在桥上行走,警方增大警力寻找了24小时仍然没有朱某的身影

三天后,警方在桥下200米处发现了朱某的尸体,这无疑是对朱某一家的巨大打击,朱某父母是农民,夫妻俩辛苦拼搏就是为了朱某能有个安稳的读书环境,不惜卖掉房子又在学校周边买了一套房子来陪读。而就是这样看似这个家庭能越来越好的时候,班主任焦某无疑是这个家庭往前迈步的最大阻力。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会有疑惑若情况属实,焦某侮辱体罚学生的行为违法吗?焦某若涉及到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焦某侮辱体罚学生是否违法?

2.焦某若涉及到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对于这几个大家普遍关心的点逐一进行解释。

一、焦某侮辱体罚学生是否违法?

侮辱体罚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若情况属实焦某系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焦某若涉及到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老师体罚学生,情节轻微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学校的行政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老师其相关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焦某侮辱体罚应判处罚金,学校教育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

朱某的离去让人心痛的同时也使我们陷入沉思,朱某的成长过程中缺失了老师和其家人的正确引导造成了这种无可挽回的后果,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青少年是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青少年往往不如成年人成熟在生长过程中更容易遇到挫折使其消沉,使用恰当的方式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事情。

我国青少年自杀率已经位居全球第一,自杀已经成为我国青少年排名第二的死因,仅次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有句话说得好,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祝愿每一位孩子都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