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汕尾城区公安依法查处一起

因过失引发火灾案件

抓获2名违法人员

11月27日14时许,市城区通航路某废品收购站附近发生火灾。接警后,我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及时疏散周边群众并封控现场,配合消防救援人员扑灭大火,现场无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违法人员余某在明知林某没有取得作业证的情况下,雇佣林某违规进行电焊切割钢筋,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明火防护隔离等措施,导致溅起的高温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对违法人员余某(男,53岁,汕尾市城区人)、林某(男,47岁,汕尾市陆丰人)

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近期天气转凉,风干物燥,企业生产也进入年底冲刺阶段,火灾风险较高。请各单位、广大市民群众注意加强火灾防范,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强化可燃物和点火源治理,切实降低火灾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有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