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一名借车给被告驾驶的同行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日。

据青海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通报:2022年10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等四人喝完酒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管理并使用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路中心直立式红绿灯发生碰撞。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仍将其管理并使用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刘财昌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依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不教唆命令饮酒人驾车,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