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时会遭到他人或者有关部门的侵犯或者干预。

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何准确界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或者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情回顾◇』══▷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香山村的村民反映,他们种植的稻苗多次遭到破坏,有些村民甚至已经播种了四次。

经过调查,原来是当地有关部门为了保护东张水库的水源,动员村民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部分村民不愿意出租,于是有关部门派人拔掉了他们的稻苗

这一做法引起了村民的不满和质疑,认为有关部门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和生活来源。

东张水库是福清市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也是福州市的备用水源地。

为了保护水源地环境,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东张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启动了东张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耕地流转工作。

该工作早在数月之前就已经开始,在各个村委会粘贴公告,并多次进行入户宣传。

有关部门向村民提出每年每亩土地租金1100元的方案,并承诺在流转期间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影响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大部分村民同意将土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香山村还有部分村民不愿意出租。他们认为有关部门提供的租金太低,不能保障他们的日常生活;

他们也担心有关部门会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影响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因此,他们仍然按照原计划在6月中下旬种植了晚稻。

没想到,他们刚种下的稻苗就遭到了破坏。有些村民发现自己的田里被挖了沟渠,把水给放掉了;

有些村民发现自己的稻苗被人拔起来扔在一边;有些村民甚至发现自己的稻田被人全部铲平了。

这些情况让村民十分气愤和无奈,他们怀疑是有关部门派人来干的,是因为自己不愿意将土地出租。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分村民向媒体反映了这一情况,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同时,也有第三方调解小组介入了这一事件,与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媒体和调解小组的介入下,东张镇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说明和回应。

有关部门承认是他们派人拔掉了部分村民的稻苗,但他们表示这是一个误会,是为了保护水源地环境,防止农药化肥等污染物进入水库。

有关部门表示,他们在3月10日就已经向村民公布了流转方案,并多次进行了入户宣传,但部分村民没有及时签订流转协议,也没有按照要求停止种植。

有关部门表示,他们在6月中旬再次进行了入户宣传,提醒村民不要种植晚稻,但部分村民仍然不听劝告,于是有关部门只好采取措施,拔掉了他们的稻苗。

有关部门表示,他们的做法是出于保护水源地的目的,并没有侵犯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生活来源。

有关部门表示,他们提供的租金是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比当地市场价高出一倍多,并且在流转期间不会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会影响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他们希望村民能够理解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为保护水源地环境做出贡献。

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后,部分村民表示能够理解有关部门的做法,但仍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和安置。

另一部分村民表示不能接受有关部门的做法,认为有关部门没有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有关部门恢复他们的稻田,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有关部门部门表示,为了保护水源质量和生态环境,仍然希望村民们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承诺给予村民们合理的补偿。

有关部门部门还表示,为了防止野猪再次破坏稻苗,将在田地周围安装电网或者围栏,并定期巡查驱赶野猪。

村民们表示,既然是为了保护水源质量和生态环境,也是为了自己和后代的利益,愿意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补偿。

村民们还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解决野猪问题,保护他们的其他作物免受损失。双方在警方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互致歉意。

◁══『◇焦点争议◇』══▷

本案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

  • 有关部门部门是否有权要求,村民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且不得再种植任何作物。

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有关部门的水源保护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实务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农民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义务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有关部门部门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农民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且不得再种植任何作物。

这种做法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关部门部门如果要进行生态修复,应当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农民的土地,并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关部门部门有权要求村民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且不得再种植任何作物

这种做法是为了保护水源质量和生态环境,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有关部门部门作为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进行规划和调控,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水源保护的农业活动。

有关部门部门如果要进行生态修复,可以与村民协商出租土地,并给予村民适当的补偿。这种观点的代表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水源保护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某市人民有关部门案”。

该案中,某市有关部门为了保护市区供水水源,依法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

某村属于水源保护区内,村民们不服该市人民有关部门的规定,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该市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制定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市区供水水源质量和生态环境,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事实上,有关部门部门没有权力强制要求村民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且不得再种植任何作物。

这种做法侵犯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尊重、保护、发展的方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由此可见,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土地,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关部门部门没有权力强制要求村民将田地出租给有关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并且不得再种植任何作物。

这种做法不仅剥夺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剥夺了村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部门如果要进行生态修复,应当依法征用或者征收村民的土地,并给予村民合理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按照被征收土地上原有农作物的平均年产量三年或者六年的价值给予被征收土地上原有农作物的补偿;(二)按照被征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林木等其他附着物的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林木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三)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给予安置补助费;(四)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给予社会保障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由此可见,有关部门部门如果要进行生态修复,应当依法征用或者征收村民的土地,并给予村民合理的补偿。这种做法既尊重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结语◇』══▷

水源保护区是为了保护水源质量和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特殊区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应当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限制或者禁止不利于水源保护的活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有时会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冲突。

有关部门部门如果要进行生态修复,也应当依法征用或者征收村民的土地,并给予村民合理的补偿。

因此当发生冲突的时候,双方尽量要保持克制,选择合理、合规、合法的手段,达成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避免因为冲突,而发生更严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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