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明达说事》,我们来说一说温州市中心一私家车内竟卖这个东西这件事。

车载流动摊贩机动性强、隐蔽性大,与执法人员“打游击”,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管理中的棘手问题,一些摊贩甚至开私家轿车售卖商品,肆意占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车载”占道经营乱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11月24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信河街与七圣殿巷路口时,发现一辆私家车后座上堆满了橘子,车主则站在车边叫卖,脚边还放着一台电子秤。如此直接“任性”地停在城区路边且人流量大的地方,随意占道经营兜售商品的行为不仅影响城市形象和道路交通顺畅,也给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刻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暂扣其电子秤,当事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图为历史文化街区中队执法人员开展“车载”占道经营整治行动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加大对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管理力度,确保流动摊贩现象不回潮、不反弹,守好市容管理“责任田”,拧紧长效工作“发条”,切实做到还路于民、还行于车。

温州一地因施工导致水管破裂,结果......

城市供水设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为蒲鞋市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农贸公交始发站前某工地在施工作业时破坏了自来水管道,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当事人天津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施工项目为温州市黎明东路(惠民路-府东路段)改造拓宽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因操作挖机不当损坏了施工场地内的一根管径约60cm的自来水管道,造成自来水泄漏,由于该管道为周边用水户主供管道,破损的管道势必对周边住户造成严重影响。事发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关闭了该破损管道并开展抢险,于当晚7时许抢修完毕。

由于公司的施工不当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第一时间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天津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损坏供水管网的行为,造成了上陡门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断供,给居民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其次,在城市道路交通体系中,如果道路附近的水管出现大面积破损,有可能造成路面坍塌,使得水流顺着路面蔓延开来,四处流散,势必影响道路通行,为居民生活出行、物流运输造成障碍。

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管网好比城市的“动脉”,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到供水公司进行管线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听取供水单位意见并依法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防止出现破坏供水设施情况。若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供水设施跑水漏水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以保障市民用水安全。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