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雇佣童工,这是亲戚家的孩子”,陕西省铜川市的苏先生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2022年7月份左右,苏先生的亲戚把孩子,送到他的烧烤店来锻炼。但是亲戚家的孩子还是未满16岁的孩子,苏先生没有想那么多,便让他们留在店里帮忙。

劳动监察保障支队经调查,苏先生确实存在雇佣童工的行为,因此对苏先生进行相应的处罚。可是苏先生却不愿接受处罚,那么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雇佣童工?

【案件经过】

暑假对孩子来说是件快乐的事情,但是孩子在家那么久,多多少少会让父母讨厌。在学校里,孩子的人身相对来说比较安全。但是在假期特别是暑假,经常会发生未成年溺水的案件。

暑假马上就要来临,家长们是否想好怎么安排孩子的生活?家里有亲戚做生意,是否动过让孩子去帮忙的念头?

此案中的家长为了让孩子在暑假期间锻炼,却给亲戚惹了一身事。

2022年的暑假,苏先生的亲戚把孩子送到他的烧烤店帮忙,碍于亲戚的面子苏先生也不好拒绝。刚好暑假的时候,店里也比较忙,于是便答应了亲戚的要求。

苏先生的火锅店里多了两个未成年人的身影,但是由于生意还不错,特别是在晚上的时候,他们根本忙不过来,于是就想着再招两个人。

2022年7月18号,苏先生的店里来了两个人来应聘,为了保险起见苏先生要求他们提供身份证,来证明他们不是未成年。他们一直没有提供,苏先生便觉得这俩人可能是未成年,于是在第二天的时候就将两人辞退。

被辞退的孩子看到苏先生的店里明明有未成年,却将他们辞退。于是对苏先生进行了举报。

收到举报后,劳动监察保障支队到店里巡查一周后,果然发现两名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在店里帮忙干活。

为了调查苏先生的烧烤店,是否真的存在雇佣未成年干活的事实,他们在苏先生不在场的时候,先询问了店里的俩孩子一些情况。

在执法人员看来,毕竟孩子比较单纯,他们不会说谎。

“在这里干活,一个月多少钱?什么时候给你们发工资?”

“1500一个月,每个月的15号发工资,但是现在还没有领到工资。”

所有的对话都被记录下来,结束对话后,执法人员找到苏先生说明他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让苏先生与两个孩子签订劳动合同。

苏先生认为,只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指示,签完合同就没事了,但是没想到执法人员却拿着这个当证据,要罚自己2.5万元。

苏先生觉得这是“钓鱼执法”,这两个孩子是自己的亲戚,根本不存在雇佣童工这件事,但执法人员让自己与孩子签订合同,这样就证实自己真的雇佣童工。

执法人员向苏先生解释,他们完全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执法,并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

执法人员与孩子的对话全都被录下来,根据那段对话就可以证明,苏先生雇佣童工的事实。对于让苏先生与孩子签订合同,那也只是当作一个佐证。

苏先生一直没有执行处罚,2023年6月,当地人社局在征得法院的允许下,对苏先生强制执行处罚!(案件来源:耀州区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苏先生的亲戚因为想让他的孩子,在暑假体验生活,锻炼孩子的能力,因此将孩子送到苏先生的烧烤店帮忙。

虽然在苏先生他们看来,只是亲戚之间互相帮忙而已,根本没有那么严重,但是他们这种行为确实违反国家的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苏先生是知道不能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当其他两个孩子去店里应聘,苏先生觉得他们可能年龄太小,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因此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证明他们的年龄。

那两个孩子在店里待了两天,最终也没有提供出身份证,于是苏先生将俩人辞退。尽管苏先生有很强的戒备心,但是还是忽略了亲戚家的孩子。

在苏先生眼中,亲戚家的孩子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就是给自家生意干活,并不属于雇佣未成年干活。

当执法人员调查清楚后,当场给苏先生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告诫苏先生以后绝对不能再雇佣童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苏先生在2022年6月份到7月份期间,烧烤店里一共使用过四名童工,最短的两个未成年在苏先生的店里干了两天,其中亲戚家的孩子在店里干的时间比较长,一个干了26天,另一个干了33天。

如果不是执法人员的到来,估计这两个孩子会一直干到开学。苏先生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对苏先生进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了保证在执法人员走后,再次使用童工。执法人员要求苏先生将孩子赶紧送回家,并且要向他们拍照证明。对于执法人员的要求,苏先生全都按照要求去做。

在这个案件中,苏先生在店里雇用童工,不只是苏先生有责任,两个孩子的家长对此也应当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应该让还未成年的孩子去外面打工,而此案中的父母没有遵守上述规定。

在明知自己孩子是未成年的情况下,还把孩子送到亲戚家工作。烧烤店的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那个烟熏火燎的地方工作本来就不是一个好地方,而且他们的工作时间一般都是到夜里,凌晨还有很多顾客消费。本来就在长身体的孩子,怎么能受得了这样长时间熬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其余各项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不管是苏先生还是孩子的父母,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在此案中,执法人员并没有对孩子的父母进行处罚,只是对苏先生进行了处罚。

2022年7月26日给苏先生他们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如果苏先生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政复议或者上诉。但是事后苏先生一直没有露面,他以这种方式拒绝行政处罚。这样就能逃过行政处罚吗?

显然是不能的,六个月后,苏先生一直没有消息,他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上诉,也没有缴纳罚款。执法人员根据苏先生的情况,经开会讨论后,决定请求法官的帮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法人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苏先生的处罚。法院根据执法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苏先生确实存在雇佣童工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处罚。

2023年3月21日,苏先生还没有交罚款,尽管当地的人社局已经催告苏先生,此时该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解析】

本来孩子的父母是想锻炼孩子,因此让自己的孩子去给苏先生帮忙。挣不挣钱都是小事,再说这样可以防止孩子在暑假乱跑,跟着自己的亲戚他们很是放心。

可是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孩子还是未成年,国家是不允许任何人雇佣未成年。本来是好心,却没想到给苏先生招惹这么大的麻烦。估计苏先生的亲戚也非常懊悔。

马上暑假就要来临,未成年还小就不要让他们外出工作,以后还有很多锻炼的机会,可以等到他们长大了,年龄符合国家打工的标准的后,再放手让他们出去。

如果跟着不认识的人,那么小的孩子怎么忍心让他们出去干活。未成年还在长身体的时候,长时间的工作他们会吃不消,如果为了锻炼孩子,却导致孩子在长身体的时候营养跟不上,那岂不是得不偿失?

有些黑心的企业会大批招收童工,因为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被执法人员发现,童工就是一些免费的劳动力。

童工和成年人干着同样的活,但是他们的工作却比成年人的少。就算工资很低,仍然会有很多未成年人争着抢着去做。

执法人员对于这种黑心企业应该加大巡查力度,不能让那么多可怜的孩子从小就遭受这么不公的待遇。

那些被忽悠进厂的孩子,多数没有完成义务教育,还不懂什么是人心险恶,就踏入社会。他们的家人未对他们进行保护,可能根本不知道不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是国家不允许的。

家长有可能不知道,但是企业一定知道。执法人员不一定非盯着像苏先生这样得小饭馆,要把注意力放在那些大得黑心企业上,让那些雇佣童工的企业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