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今年7月份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被曝光至网络。由媒体报道来看,今年7月份,一对夫妻因为车辆没关大灯照到酒店大厅后,在酒店服务员上前与其理论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夫妻二人对女子进行了殴打,事后导致女子流产。

一则警情通报引发网友热议和关注。通报如下:

警情通报虽然不短,但是几个关键信息的描述上给人一种含糊不清的感觉,我总结如下几点:

  • ‬事发时间是7月27日,先以治安案件受理的时间是7月28日,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没有说。

为什么没说处罚时间?是因为近日才刚刚作出处罚?还是当时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就作出处罚的?我想大概率这个行政处罚的时限有点问题,不然这警情通报应该不会把如此关键的信息说的不清不楚、含糊其辞。

  • ‬既然当时7月28日是先以治安案件受理,那么时至今日为什么还没有确定案件性质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警情通报中说,11月13日受伤女子才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鉴定申请。那么问题来了:

伤情鉴定到底是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在相关法定期限内委托还是当事人提出要求后才委托?

我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中关于伤情鉴定的规定如下:

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注意《规定》中用的是应当这个词而不是可以,应当的意思就是必须这样做,不是可做可不做。那么涉事的公安机关却在警情通报中说11月13日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鉴定要求后,公安机关才委托相关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这到底是办案人员不懂法还是里面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

另外一个问题:既然被害人都没有做伤情鉴定,连是否构成轻微伤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支持,那么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对殴打他人的两人作出的拘留10日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被害人被殴打致先兆性流产是否构成轻伤?

这个问题是能够刑事立案的最关键的要素,可是7月份发生的案件直到11月份才伤情鉴定,大概率很多关键证据已经灭失,难以作出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了。依据如下:

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如下:

轻伤二级的标准是外伤性难免流产,警情通报中描述的是先兆性流产。媒体报道的信息是女子被殴打后医院诊断为先兆性流产,被迫终止妊娠。

而轻微伤的标准是外伤性先兆流产。

那么这个轻伤性难免流产和先兆性流产的区别是什么?这里面学问就大了。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以下权威专家地分析:

由此可见外伤性难免流产满足的条件有五个,缺一不可。那么该案中被害人前四个条件应该可以满足,但是第五个条件“排出物为正常的胚胎组织或绒毛组织”这个关键证据被害人是否作了妥善保管?我想大概率没有。

由此看来,该案中受害人伤情仅仅构成轻微伤,关键证据的丢失导致其伤情无法被鉴定为轻伤,可是造成这个后果是谁的责任呢?

这就又回到我们前面说的伤情鉴定的委托时限问题上了。那么如果公安机关办案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理呢?规定如下:

另,该起案件发案近半年,为什么相关部门迟迟未告知被害人伤情鉴定事项,被害人自己也没有提出相关要求呢?导致该案定性的关键证据极有可能灭失,我想这里面应该还有许多不为我们所知的其他细节,比如赔偿数额一直在协商、是否有人过问该案件……我想这些问题在媒体持续关注下,势必能够调查的一清二楚,给受害人也给众多网友一个说法。

这件事情也给我们一个提醒,在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从业者,千万不能相信施暴者给自己画的“大饼”而中了坏人的“缓兵之计”,等到自己真想维权时才发现证据已遗失,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那时候就悔之晚矣了。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