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通报3年来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21年至2023年,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共立案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72件,占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40.7%。2023年1月1日至今,共立案受理危险驾驶案件80件,整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据了解,在272件危险驾驶罪涉案人员中,男性人数占比近100%,同时,轻、中度醉酒者为主。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头屯河区交警大队法治大队负责人叶斯波·热合曼表示,一些驾驶人员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风险意识差,驾驶人员过高看重酒后驾驶的价值,又过低估计自己遭遇车祸的可能性,于是冒险酒后驾车。也不排除相当一部分酒驾司机抱有侥幸心理。今后,交管部门将继续加大路面检查工作力度,并全面收集、固定酒驾证据,特别在节假日、凌晨时段对餐饮业密集路段进行巡查。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丁学艺表示,检察机关将认真审查此类案件、巩固证据,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一律快审快诉。建议其他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检举揭发醉酒驾驶行为,对仍抱侥幸心理的驾驶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心理震慑。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巴拉提·胡达拜迪说,将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群众侥幸心理,拒绝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深入乡村、社区,对广大基层群众展开普法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成本及后果等,使交通安全深入百姓心里。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披露四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董某“二次酒驾”案件
【简要案情】2022年7月26日,董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运加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董某呼气式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
mg/100ml。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曾于2016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局天山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刑事犯罪,不思悔改,知法犯法,属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我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古人言“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查处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违法犯罪的代价,但仍有个别驾驶人不思悔改,重蹈覆辙。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就会被交通管理信息平台终身记录,不管其后续是否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再次驾驶便属于“二次酒驾”。从该案件的量刑情节可知,二次酒驾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本案中的董某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再次选择酒后驾车,最终也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二:张某在开放式小区内酒驾案件
【简要案情】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科小区行驶至小区出口时,因未付停车费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发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遂报案,交警在建科小区将被告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mg/100ml。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我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道路。对于道路的审查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路幅、路况、道路环境及是否用于公众通行的目的。对于危险驾驶案件,小区道路的理解应当与上述精神保持一致,以“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如本案中的小区为半开放式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应认定为道路;如小区为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其内部通行路段不应认定为道路。
案例三:赛某酒驾引发交通事故案件
【简要案情】2023年6月30日,被告人赛某在朋友家饮用乌苏啤酒5瓶后驾驶小型客车,沿西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沟西路路口处车辆前部碰撞路口人行道石墩及信号灯灯杆,致信号灯及石墩损坏,发生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赛某未履行报警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回家中更换衣物,并进行保险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赛某身上有酒味遂报案。经检查及鉴定,被告人赛某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94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乌市交管局头屯河区分局认定,被告人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逃逸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我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醉驾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不仅是刑罚上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驾驶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醉驾酒驾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方对于商业险部分均不予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驾驶员/车辆所有人)追偿。因醉驾酒驾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依法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案例四:刘某酒驾后“换座”逃避检查案件
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拉载邓某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裕兴一巷出发,行驶至KTO33警务站东侧停车。停车后,刘某从主驾驶位下车与邓某互换座位,由邓某驾驶车辆,左转进入裕兴五巷时与停放在路边车辆发生碰撞。交警现场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否认驾驶机动车,交警调取案发路段监控视频确认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经审理,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0mg/100ml以上,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我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反应和判断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部分驾驶人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碰到交警,甚至还有驾驶人员认为“就开一小段没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的发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对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即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已触犯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安全意识。
内容来源: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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