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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20时许,新亨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服装店内衣物被盗,怀疑系帮其加工服装的包某兵所为。
接报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包某兵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查,包某兵交代了其从2023年10月初至11月14日,利用每天到店装货的机会,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在场实施盗窃,截止案发时共盗窃衣物4806件,并变卖非法获利13000多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包某兵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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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赃
新亨派出所在侦办谢先生仓库服装被盗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姚某彬(已刑拘)多次将盗窃来的货物卖给刘某颖、刘某伟。2023年11月25日,民警依法传唤嫌疑人刘某颖、刘某伟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经查,嫌疑人刘某颖、刘某伟在明知货物是姚某彬通过工作之便偷出来的情况下,仍向其收购赃物28次共计3万余件,所收购的赃物均被变卖获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颖、刘某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 方 普 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市公安局揭东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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