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林某某(被拆迁人、乙方)与农建房地产公司(拆迁人、甲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甲方拆迁归乙方所有的位于xxx号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37.65平方米。二、乙方自愿挑选下列第二项补偿安置,即房屋置换补偿:甲方按乙方被拆迁房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进行计算,甲方给乙方补偿产权面积为65平方米,在位于xxx号,房屋提供给乙方为补偿安置,最终产权以测绘面积为准。三、乙方挑选房屋置换补偿安置,超出房屋置换面积按当时市场价补足差额,置换面积不足65平方米时,按市场价退还被拆迁人,按本楼盘的实际销价为准。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补偿安置房的位置、结构、面积以《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房确定协议书》为准,六层以下为安置房,按合同先后顺序进行抽号,确定楼层及房号。五、乙方置换房屋过渡形式为自行安置,过渡时间由甲方按每月每户600元给乙方支付过渡费,第一次支付一年支付一次,第二次按6个月支付一次。从乙方搬出置换房屋之日起计算。。.。.。.七、乙方在搬出被拆迁房屋时,不得对该房屋内的各种设施进行拆除,否则因支付给甲方损失费5,000元。八、办理产权证,由被拆迁房提供有效证件,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甲方给乙方提供置换房屋,在给乙方支付时,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超出面积价款,否则甲方不给乙方交付置换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一、乙方自接到甲方接受置换房屋通知之日起10日内,带《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房确定协议书》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补偿安置房屋入住手续。十二、乙方无故不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办理补偿安置房屋手续,自甲方公布通知日期起,竣工30日之内甲方停止给乙方支付被拆迁房屋过渡费,因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十三、甲方保证在该项目开工手续完成后18个月以内给乙方交付置换房屋逾期交房甲方按每月1,000元支付拆迁房屋安置房屋过渡费。
2011年1月18日林某某与农建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林某某自愿将房屋面积加大到90平方米左右,在安置面积65平方米的基础上超出25平方米左右,超出面积部分由林某某按市场价购买,实际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林某某认可农建房地产公司已支付2017年1月之前的过渡费。
林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建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林某某交付置换房屋,面积为90平米;2.判令农建房地产公司向林某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3.判令农建房地产公司向林某某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过渡费,自2017年1月起,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农建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房屋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5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与农建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
关于林某某要求农建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其交付90平方米安置房屋并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询问,林某某未能明确该请求中要求农建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的具体房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上述请求并不具体,则应裁定驳回起诉,鉴于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可通过判决处理,本案采取判决汲取裁定的方式,不再单独制作裁定书。
关于林某某要求农建房地产公司支付安置房屋过渡费的诉讼请求,林某某要求自2017年1月起,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至农建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房屋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51,000元。农建房地产公司称于2019年11月2日公布了选房通知公告,林某某亦认可2019年11月收到了选房通知,且林某某认可已收到2017年1月之前的过渡费。故依据双方约定,一审法院支持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计34个月的过渡费:34月x1,000元/月=34,000元。
一审判决:一、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某过渡费34,000元。二、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林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林某某主张农建房地产公司交付置换房屋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农建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林某某支付2019年10月至今的安置房屋过渡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与农建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审予以确认。
根据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农建公司拆除林某某37.65平方米的房屋后,应当在xxx29号补偿林某某一套产权面积为65平方米的房屋,后林某某自愿将房屋面积增加到90平方米左右,超出的25平方米林某某按市场价购买。但因林某某至今尚未选房,故其所主张农建房地产公司应当交付房屋的具体房号尚不能确定,亦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条件。因林某某未能明确该项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故一审法院以判决汲取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自农建房地产公司公布选房通知之日起,竣工30日内停止给林某某支付被拆迁房屋过渡费。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认可农建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公布了选房通知公告且已支付2017年1月以前的过渡费,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判令农建房地产公司支付林某某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计34个月的过渡费34,000元并无不当。林某某主张农建房地产公司支付2019年10月至今的安置房屋过渡费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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