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阿塔梅肯网消息,哈萨克斯坦批准已在其他国家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进入(进口)哈萨克斯坦境内,及其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运营的规则和要求。

根据该文件,在其他国家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应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通过口岸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并提供以下资料:

车辆国家登记证;

提供哈萨克斯坦境内车辆运输服务的合同,包括车辆所有权信息、车辆识别特征、交货地点信息和此类运输的验收条件(如果使用车辆运输服务进口车辆);

来自车辆电子护照(车辆底盘护照)和自动驾驶车辆及其他类型设备电子护照系统的,有关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的车辆及其注册记录的识别特征的信息。

据悉,上述文件的核查工作由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和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在口岸进行。各机构将文件中的信息输入哈边防局的信息系统,该系统集成哈萨克斯坦内务机构的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车辆是否在国际通缉名单或通缉名单上。如果确定车辆在通缉名单上,边防局将依法转交哈萨克斯坦内务部。

此外,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还会核查文件并加盖许可标识。但是,如果缺少其中一份所列文件,则不予加盖许可证标记。

文件显示,在其他国家登记的机动车辆进入(进口)哈萨克斯坦境内时,须出示国家税收机关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许可标记,方可将车辆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如没有许可标记,边防局不得允许在其他国家主管机构登记的车辆进入(进口)哈萨克斯坦领土。

在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注册的机动车辆在哈国境内的运行方式为:国家登记和机动车辆登记,并发放相关证件和国家登记号牌;对机动车辆进行强制性技术检查;满足在哈国境内国际运输准入的条件;机动车辆所有人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

此外,文件指出:"在其他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参与国际道路运输并在哈萨克斯坦进口不超过一年的机动车辆,无需进行强制性国家注册"。

文件还规定,在其他国家注册的未经强制性技术检查的汽车不得使用,M1类车辆除外,同时其车辆的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包括生产年份),并且未参与道路运输行业的商业活动。

M1类车辆包括用于载客,且除驾驶员座外,座位不超过8个的车辆。同时,该要求不适用于自进口哈萨克斯坦之日起,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参与国际运输少于连续90个日历日的汽车和拖车。

符合《哈萨克斯坦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车辆,可视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参与国际道路运输,参与车辆自过境之日起,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停留不超过一年,期满后,车辆须至少连续30个日历日离开哈萨克斯坦境内。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车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参与道路运输,须持有:

车辆、拖车的国家登记证书;

国家机动车登记牌照;

国家识别标志;

车辆识别标志;

车辆经过技术检查的证明文件;

车辆所有人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车辆电子护照系统(车辆底盘护照)和自动驾驶汽车及其他技术类型的电子护照关于车辆识别特征的信息;

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注册及其注册记录。

该决议自首次正式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日后,即12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