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社 会实践中,存在大量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安全劳动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件频发。 现以我院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剖析解读、释明法理。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经人介绍,雇佣不具备货车驾驶资格的原告张某担任其货车司机。原告张某开货车往A公司厂内运送石头,在进行卸石头作业过程中,车辆侧翻,发生致原告受伤的事故。当日,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被告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原告因劳务工作产生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时,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货车的资格,依然驾驶货车进行作业,且自认当时属于超载,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不服上诉至吕梁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遭受损害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或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疏于管理或未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的,需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进行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来源:孝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