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其根本目的,交强险一般只应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裁判要旨:

·1、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其根本目的,间接损失与此目的关系不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交强险一般只应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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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案员某东的直接损失即维修车辆费用,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也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一审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停运损失费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2、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停运损失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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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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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费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则应当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但保险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仅记载了投保时提醒张某帅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无将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依法认定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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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1)陕0502民初2297号,(2022)陕05民终184号,员某东与张某哲、张某帅大地财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