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花都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优质项目落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与招商部门签署合作招商协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三条引荐人申请领取招商引资奖励的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符合花都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地类项目须由投资方与花都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项目招商协议,按要求在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并依法取得项目用地。
(二)非用地类项目须由投资方与花都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按要求在我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内除明确奖励不重复享受的情形外,可按相应标准累计叠加,单个项目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申领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本办法招商引资奖励在区招商统筹经费列支。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项目引荐落户奖励
引荐人引进以下项目注册落地后,可申请享受本项奖励:
(一)引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按照每家奖励15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引进经商务部核准纳统实际使用外资额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额的5‰,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得高于项目的产业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仓储物流、产业园区项目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三)引进的内资项目按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
1.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本项内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奖励
引进项目落地当年和次年内累计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纳统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20万元奖励;在前述条件基础上,每额外新增纳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追加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仓储物流、产业园区项目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第七条 项目引荐贡献奖励
(一)引荐用地项目
引荐人引进用地项目在动竣工期间即做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按项目投产前累计对花都区地方经济贡献(扣除政府直接支持资金)的10%,获得年度项目引荐贡献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引荐非用地项目
引荐的非用地项目属现代服务业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注册落地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经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按项目注册当年和次年内年度实现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政府直接支持资金)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单个项目引荐贡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产值/营收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的产值/营收数据均需满足本款相应条件。
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励
对引进带动性特别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重点项目的引荐人,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另行予以奖励。
第三章 引荐人资格认定
第九条 引荐人认定程序及职责
(一)引荐人在引荐项目前,需向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投资方签署的委托书或引荐人经对接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获得认定预审资格,并提供项目招商信息。
(二)引荐人及引荐项目完成委托后,经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授予引荐人授权委托书,方符合引荐人认定资格。引荐人资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有效。
(三)引荐人需协调推动项目取得过程成效,如项目进展遇到实质障碍、进展不顺的,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四)引荐人对项目引荐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十条 招商引资奖励审批兑现程序
(一)引荐人成功引进项目后,向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招商引资奖励申报材料,引荐人必须在项目满足奖励条件后1年内申领相关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二)引荐人提交奖励申请后,经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确认,满足奖励条件的在3个月内兑现。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在1个月内兑现相应奖励。
(三)本办法由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金预算、审核、发放、绩效管理等工作,各招商部门依照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一)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引荐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来源:花都区人民政府
编辑:洪敏
复核:杨丽萍 刘景义 吴敏娜
校对:贾愚 彭天阳
审核:邓必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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