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个人破产是否纳入本次破产法修订,争议最大的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余债免责”。分两种情况,个人破产清算程序里,把债务人名下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后,余下不能偿还的债务,将不再清偿。个人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里,要将债务人将来一定时间内的收入,也拿来分配给债权人。期限届满后,也将免除余下的债务。
老百姓反对的理由很简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专业人士则认为,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老赖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很常见,如果允许余债免责,将加重道德风险,引发群体性逃废债。为此特别引用《宪法》第13条第2款作为论据:“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债权就是一种财产权
不过,支持余债免责的人,也引用《宪法》第33条第3款作为支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就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发展权等。债务人及家庭成员笼罩在债务的阴影中,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丧失了人格尊严,甚至终身活在被追债的恐惧中,有违人权保护的宗旨。
双方都很有道理,解决分歧的方法有两个:第一、严格区分老赖和“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后者才是保护的对象。第二、在财产权和人权保障中寻求平衡。首先,慎用余债免责。其次,得到余债免责的债务人应该受到行为限制,付出合适的代价。最后,鼓励东山再起后的债务人,自愿清偿此前被免除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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