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机动车科目三训练教学线路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科目三训练教学线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训练教学路线、时间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训练路线:

线路1.金阳路与龙城路口→向西至祥和路右转→至新安江路口掉头返回金阳路与龙城路口;

线路1起点

线路1终点

线路2.瑶岗路与桥头集路口→向西至东风大道右转→至西涧路口掉头返回瑶岗路与桥头集路口;

线路2起点

线路2终点

线路3.东方大道与浮槎山路口→向西至火龙山路右转→至陈集路口掉头返回东方大道与浮槎山路口;

线路3起点

线路3终点

线路4.东方大道与火龙山路口→向北至魏武大道右转→至李大郢处掉头返回东方大道与火龙山路口。

线路4起点

线路4终点

二、训练时间:

1.每天8:00—17:00;

2.如遇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时间为准。

三、训练提示:

教练车在上述路段开展教学活动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不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教学训练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请附近居民和途经该路段的广大驾驶人和行人注意交通安全。

特此通告

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1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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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综合来源:肥东公安 肥东论坛 网络等

编辑: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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