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鉴于上述法律法规已修改或者废止且部分部门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决定废止《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6部配套的部门规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阅读:国务院废止3部法规!事关计划生育

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决定指出,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已基本整合纳入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有关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不再需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实现,相关管理机制运行有效,基本实现流动人口和当地户籍人口的同服务、同管理,不再需要保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中国政府网、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 | Swagpp

版权说明:梅斯医学(MedSci)是国内领先的医学科研与学术服务平台,致力于医疗质量的改进,为临床实践提供智慧、精准的决策支持,让医生与患者受益。欢迎个人转发至朋友圈,谢绝媒体或机构未经授权以任何形式转载至其他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