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民生消费热点和社会焦点问题,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执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20件,并向社会通报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嵩明潮妍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仿冒混淆侵权商品案
今年1月,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嵩明潮妍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帝酿大重酒”系列白酒,该系列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外观包装高度相似,且部分侵权产品摆放于“大重九”卷烟旁,引人误认为该系列酒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大重九”系列卷烟有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罗平圆满生命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侵权案
今年4月,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罗平圆满生命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罗平县民政局允许,通过微信公众号、殡仪馆大厅门头、服务清单等处擅自使用罗平县殡仪馆名称从事殡葬服务宣传,引人误认为是罗平县殡仪馆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罗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中建(云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侵权案
今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使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标志,且当事人使用的公司字号“中建”是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经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当事人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志和字号简称,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仿冒混淆侵权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
曲靖市兴教学校(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名称为“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与曲靖市第二中学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并以“曲靖二中兴教中学”校名挂牌,约定相关合作。在招生宣传中,当事人擅自将校名“曲靖二中兴教中学”中的“曲靖二中”4个字进行放大突出使用,并配“曲靖市第二中学”有关照片放在主界面,且宣称是“云南省一级一等高中曲靖二中直属分校”,与事实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陆良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
景洪挽夏摄影店商业贿赂案
今年4月,执法机关在对景洪市旅游市场联合检查中发现,景洪挽夏摄影店涉嫌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经查,今年3月,当事人通过给付拉单人佣金,由拉单人带客人进行相应的消费,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本报记者 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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