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随着对中医药传统文化的日渐重视,与中医药师资质考试相关的培训课程也火爆网络,因此对于相关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近日在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数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中医药培训著作权保护”案件,凸显我国正在加大中医药培训著作权保护。

某公司与李晋(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晋为某公司提供《执业药师》考试培训课程独家授课,且李晋现场授课、直播授课、录播视频课件授课过程中完成相关课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文字资料)的知识产权归某公司所有。李晋以“李老师”为昵称,在微信和抖音平台开设直播课程,高频率直播和播放某公司所有著作权的课程视频,并私自在该平台上大肆传播涉案侵权视频录播课程的剪辑片段进行引流,将该课程上传至小鹅通视频售卖平台开设网课店铺进行售卖。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晋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42万元。

综合涉案协议约定的合同标的额;涉案作品的类型为视听作品和文字作品,内容为中医药师考试辅导课程视频和文字教材,独创性程度及市场价值较高;双方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过错;李晋通过平台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数量及收益情况;某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秦淮法院判决李晋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李晋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对于中医药培训著作权保护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一方面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地细化权属侵权及违约条款,避免歧义引发纠纷;另一方面权利人在树立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意识的同时,也尊重维护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江苏工人报记者 万森)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