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泗洪检察微信公众号( shjcy2014 )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01

增殖放流,让“捕鱼人”变成“护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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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叶某系夫妻,二人都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2022年,王某与叶某在明知泗洪县境内洪泽湖水域处于封湖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分别于4月和6月两次至洪泽湖水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杂鱼、螃蟹等水产品共计10余公斤。泗洪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叶某虽系受处罚后再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但王某、叶某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较少,对渔业资源的危害性相对较少,且二人均愿意参加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并愿意通过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真诚认罪认罚、具有悔改表现。二人在完成植树护林等生态修复志愿服务后,思想有了更深刻的转变。“在公益服务中,我学习了法律法规,对自己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了”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王某、叶某真诚地说道。

最终,泗洪县检察院综合二人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决定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日前,经回访,王某、叶某在不起诉后外出务工,表示今后绝不再进行非法捕捞。

02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轻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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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中,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司法办案就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该类案件,该院在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不起诉监督考察等方式,推动涉案人员积极修复和补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从单纯“治罪”转向“治罪”与“治理”并重,探索完善轻罪治理体系机制。

该院在与园林、环卫、民政等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探索实行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按照矫治犯罪、预防再犯目标,委托园林、环卫、民政等部门作为考察单位,制定针对性更强的考察方案。如对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安排其参与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公益服务,监督考察其认罪悔罪态度、充分修复受损生态。目前,该院已对百余名涉案人员开展监督考察,公益服务时长累计超2000小时、增殖放流鱼苗10万余尾、补植复绿面积300余亩。

03

加强“两法”衔接配合,凝聚社会治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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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修复是一项非常考验专业性的系统工程,在损害评估、修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修复效果的验收评估等方面,除了专业机构的参与之外,还应注重发挥行政主管机关的专业优势。该院注重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秉持“以我管促都管”的理念,帮助行政机关破解执法实践中的现实困难,为今后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扫除障碍、提供遵循,以良好的“府检联动”推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行刑共治”。

2021年4月8日至4月9日,何某、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洪县归仁镇高速公路高架桥西侧沙塘内非法采砂550余吨,销售获利4万余元;2021年4月9日至4月26日期间,吴某等人先后3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泗洪县梅花镇高速路西侧沙塘内非法采砂2500余吨,销售获利21万余元。在追究何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保障非法采矿形成的矿坑得到有效修复,该院建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本案违法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推动矿坑复垦。

鉴于当时全省尚无同类行政处罚先例,该院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深挖非法采矿历史成因,厘清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人各方责任,在统筹考虑多重因素的基础上,共同破解耕地修复治理经费困难和行政执法困惑,在全省开创性作出责令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决定,最大限度挽回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最大力度打击和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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