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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盐津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四代8人的物权纠纷,该起物权纠纷牵涉死者周某的两任前妻及所生子女,周某的同胞兄妹、母亲、祖母。法院在查清案件“症结”后,合理确认房屋权属并进行财产分割,成功调解该起“连环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甲某系周某的第一任前妻,二人育有一子周某A(10岁),原告乙某系周某的第二任前妻,二人育有一子周某B(6岁),周C与周D与周某系同胞三兄妹,张E、张F分别是周某的母亲和祖母。

乙某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周某父母原居住房屋第二层之上共同修建一层楼房并进行了装修,该房屋现由周某同胞兄妹、母亲、祖母管理使用。2018年乙某与周某登记离婚,2022年周某意外死亡后,双方因死亡赔偿金发生纠纷,本院已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现双方因房屋权属问题再次起诉到法院。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原告乙某认为其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的房屋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其有权继承,甲某认为其与周某所生子女周某A也有权继承,而长期在房屋内居住的周某同胞兄妹、母亲、祖母认为,其多年居住于房屋的一、二层,若将房屋第三层确认由甲某所有并由其使用,会产生不必要的情绪冲突和生活矛盾。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的第一时间,通过走访了解,乙某起诉请求房屋确权,是为了将胜诉判决作为“跳板”,为后期的财产分配做准备。房屋权属法律关系虽然明确,但一纸判决并不能解决纠纷背后涉及的感情纠葛和财产纠葛。因此,案件解决的最优解只能是调解,并妥善处理房屋权属确认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在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找准案件“症结”所在,依职权追加周某的同胞兄妹、祖父母以及甲某母子参与诉讼。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周某母亲、祖母以及兄妹的情感创伤变化,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个中利弊。最终双方对房屋的使用、宅基地的管理、财产的分割及补助金额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局限于低头拉车办“当前案”,应树立全局意识和超前意识,抬头看路办“衍生案”,见祸于未萌杜绝“案生案”。下一步,盐津法院将持续践行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理念,在一个个案件办理中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盐津法院民事审判庭 黄应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