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的权属争议,

(2007)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土地借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信息中心查询的结果表明,

土地治理部门未就本案讼争土地颁发过土地使用权证

。讼争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土地治理法》第16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

二、政府招商引资优待政策引发的纠纷

最高法(2006)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债务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待政策做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

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法律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

三、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

(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民事裁定书。(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案涉企业改制行为是在政府有关部门主导下进行的,改制过程中涉及困难职工安置有相应政府解决途径、涉及省社资产处置问题必须先行评估并且报批、各企业改制均在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省社在案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履行的是政府的行政治理职能,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

,当事人所诉本案争议系其作为企业职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有关“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审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四、因政府重复授权,先后解释不一造成的纠纷由政府自身解决更为妥当。

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5390号民事裁定书。(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纠纷的形成是由于政府重复授权,先后解释不一造成的,本案由政府自身去解决更为妥当,全靠民事诉讼难以解决案涉纠纷。

且从目前政府的授权文件来看,仅有重庆玉祥公司与兴平市住建局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咸阳天然气公司并无与政府签订的天然气经营许可协议。所以,二审法院认定重庆玉祥公司,兴平玉祥公司阻止咸阳天然气公司在纺织工业园的天然气管道施工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

五、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治理部门解决处理。

(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主要区分两种情况。1,

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

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争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给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治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

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治理的范畴,带有社会治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治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2、对于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催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

因国家行政机关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治理的范畴,带有社会治理的性质,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合法性争议,不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