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转载于:中国金融杂志|作者:李正强 赵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大连商品交易所研究中心」|文章:《中国金融》2023年第22期|本报告为太安农险研究院2023年度课题研究成果|责任编辑:刘宏振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基本构建了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和地方政府根据农民管理价格波动风险的现实需求,相互协作、合力探索出了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的“保险+期货”模式。

我国“保险+期货”是建立在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基础上,两个风险管理市场密切协作、有效管理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重大创新。该模式自2015年8月以玉米价格险为开端,经不断发展、创新,形成了覆盖粮、棉、糖、肉、蛋、果等多品种,价格险、收入险并存,分散试点和县域全覆盖同步,保费来源日益多元,多方主体协同联动的发展格局。据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统计数据计算,八年来,“保险+期货”模式累计开展了1400多个项目,辐射31个省份,惠及5800多万亩种植面积,涉及农户290多万户次、129个国家级贫困县(包括74万贫困户),其中在玉米、大豆、天然橡胶、苹果等品种上累计开展260余个县域全覆盖项目。在保障农业种养主体基本收益、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获得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认同,并连续八年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主要发展经验

“保险+期货”试点成功,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独有、自下而上的农业风险管理路径,为我国防控农产品价格风险,更好解决保险公司价格风险分散对冲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一,“保险+期货”主要对农产品价格风险进行分散对冲,对保险公司起到价格“再保险”的作用,让保险公司原先不能保、不敢保的价格风险得以分散转移。基于大数法则的农业保险,能够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自然灾害风险,但价格类风险是系统性风险,管理难度大,保险公司一般不愿保也不敢保。而期货市场在分散化解市场价格风险方面具有优势。“保险+期货”是保险市场和期货市场共同服务于农民收入保障的模式,先由保险公司(或联合期货经营机构一道)开发设计基于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的价格保险合同或收入保险合同,集中承接承保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风险,即完成“风险的第一次转移”。随后保险公司再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类似“再保险”服务,由期货经营机构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转移服务,承接保险公司的风险,即完成“风险的第二次转移”,打通了风险转移通道,从而使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得以顺畅转移。

第二,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等主体优势互补,形成农业风险管理的完整链条。“保险+期货”是充分发挥保险和期货市场各自优势、协同联动共同服务“三农”的模式创新。我国保险公司经过几十年发展,具有网点多、贴近农民等优势,但在管理价格风险等方面仍有不足。期货经营机构在运用衍生品工具管理价格风险等方面优势突出,但也存在网点较少、尚不为广大农民所熟知等短板,从而制约了其服务“三农”的效果。“保险+期货”有效地发挥了二者的特点,通过合作破解了各自困境,实现优势互补,为我国保险公司破解价格类再保险困境,以及期货公司与农业种养主体衔接提供了很好的路径,并对新的农业风险管理模式进行了有历史意义的探索。此外。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机构等多方联合、紧密配合,形成“保险+期货+”模式,在保障农户基本收益的基础上,延长了产业链、保障了供应链、完善了利益链,将小农户纳入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与美国的收入保险或价格保险仅采用期货价格作为保险定价和理赔的依据相比,我国“保险+期货”模式不仅利用了期货价格发现功能,而且还发挥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期货经营机构扮演了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的角色,解决了之前价格再保险服务缺失问题,是我国农业市场风险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也是国内期货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保险市场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防控的重大突破。

第三,期货价格成为保险定价重要参考,使得保险定价更加透明,达到保障预期收益的目的。“保险+期货”在保险产品设计中参考期货价格作为定价和理赔依据,突破了过去多年来保险产品一直用现货价格定价的传统模式,更好地体现了农业保险保障未来不确定性的特点,是国内农业保险产品设计的重大创新。同时,也将为国内政策性收入保险定价提供有效价格依据或参考。事实上,2011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就修订了《通用农业保险政策》,将农作物收入保险进行分类简化并通过商品交易所价格条款(Commodity Exchange Price Provisions,CEPP)明确规定,相关作物的收入保险均以期货价格作为测算基准。我国2021年开展的政策性收入保险试点中,也已有部分省份明确提出玉米收入保险的价格参照期货价格。

“保险+期货”需要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

当前,“保险+期货”在顶层设计、保险和期货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程度、运行规范性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第一,“保险+期货”的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保险和期货市场功能发挥仍需进一步完善。“保险+期货”是农业保险设计与运行模式的创新,但在实践中,各方参与主体对其的理解和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对其定位模糊,影响了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功能发挥。

一是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费率厘定以及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不足。通常意义上,“保险+期货”应先由保险公司根据农业种养主体需要设计出价格保险或收入保险产品,确定保险费率,再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向期货经营机构购买风险转移服务,实现“再保险”。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保险+期货”保险产品及费用厘定先由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场外期权的费用报价再向农业经营主体确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没有很好发挥产品设计的主导作用,在相关费用安排上也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市场主体认为保险公司在该模式中仅扮演了风险管理的“通道”业务角色。二是收入险项目的费率厘定方式还存在优化空间。目前在“保险+期货”收入险中,主流的定价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分别计算产量险和价格险的费率,然后取二者之和确定收入保险费率,其基本假设是将产量和价格视为两个完全独立变量、两种风险分别管理。这与国外采用Copula函数法作为收入保险的主要定价方式有很大差异,导致定价效率不够高。三是有时部分期货价格的代表性不足,导致基差出现大幅波动,影响了保障效果。期货价格作为保险定价依据的公允性、代表性至关重要。但目前部分期货品种有时的期货价格代表性与市场各方认同度尚不高,比如期现货价格在理赔期间走势不收敛(或不同步),基差波动较大,导致赔付效果不佳等。此外,农产品期货品种有限,不能覆盖更多数农产品的风险管理需要;期货市场流动性不足也制约着“保险+期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四是期货经营机构分散对冲价格风险的效率尚不高、功能发挥不够充分。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品种与工具尚不够充分,特别是场内期权市场尚不发达,期货经营机构大多需要进行场外市场操作,成本较高、透明度不足,制约着其风险对冲能力的提升;同时,在一些非交易所项目中,个别期货经营机构因担心盘面亏损,只将保单中所保标的物的有限比例(甚至很小比例)进行对冲操作等,没有完全起到对冲价格风险的目的。

第二,目前“保险+期货”尚未建立持续稳定的费用分担机制。虽然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明确要求扩大并优化“保险+期货”,但保费补贴分担机制还不明确,目前的交易所和地方政府支持的项目也没有形成清晰稳定的保费来源机制。当前“保险+期货”主要是以省级为单位在地方开展,但地方财政补贴力度也有很大差异,期货交易所能补贴的费用也极其有限,未形成稳定持续的补贴机制。特别是近两年有些地方政府囿于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保费资金支持力度较往年有所下降,进而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第三,监管部门支持力度有较大差异,尚未达成一致性共识。一方面,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保险+期货”总体是支持的,但在具体操作实施方面还存在差异。比如,有的监管机构已通过行业协会专门下发了业务评级依据进行支持,并将开展此项业务规模与监管对象考核评级挂钩;但也有地方监管机构甚至对该模式的保单注册不予备案,由此导致不同区域保险和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项目所获得的支持力度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不利于“保险+期货”持续开展业务。按照其当前规定,保险风险仅限于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保险公司)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这就容易将保险公司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的自身风险转移合同排除在保险合同之外,甚至导致“保险+期货”业务收入无法列为保费收入,不利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期货”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保障业务。

第四,“保险+期货”项目缺乏规范统一的执行标准。一是项目开展所涉及的产品设计、费率报价、业务流程、参保主体选择等标准不尽统一,给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业务开展带来一定困扰。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非正常报价等不良竞争现象。此外,“保险+期货”产生的成本和收益目前尚无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机构将其列入不同会计科目下,导致出现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二是部分“保险+期货”试点存在重复再保险情况。目前,“保险+期货”试点的再保险业务,是由保险公司按其在保险单中独立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同时将保险责任中涉及价格的风险责任分出转移给期货经营机构。现实中出现了由于未统筹考虑这两部分风险责任的分出比例,而造成部分价格风险责任“重复再保险”的情况。三是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考核以及评级标准片面强调保险规模,导致市场出现无序扩大规模等不良现象,违背了“保险+期货”项目初衷。目前保险公司业绩与保额挂钩,期货经营机构考核及评级与其开展项目数量和规模密切相关。这就导致个别参与主体通过缩短保障周期、增加保障频次等方式提高保额水平,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四是项目在运行中还存在与实际脱节的情况。比如,部分项目开展有滞后性,保障效果受限;期货经营机构对冲风险的时间窗口较小、核心要素无法更改,增加了对冲难度等。

进一步完善“保险+期货”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明确“保险+期货”功能定位和角色定位,促进保险和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明确功能定位,要坚持“保险+期货”是立足于防控农产品价格风险、以期货市场价格作为保险产品定价依据、期货经营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保险模式创新。有鉴于此,要明确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角色定位。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风险防控服务与风险处置能力。一是着力提升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营销、对冲工具选择等方面的处置能力。在与期货经营机构合作开展模式创新时,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转移技术能力,对价格风险的分析、定价及对冲要有一定的积累,并对价格风险转移方案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基本认识。二是研究探索保险公司多元化再保险机制。探讨保险公司直接参与期货期权市场的可行性,选择部分具有较多专业人士、较强管理经验、运行规范的保险公司先行试点。三是优化费率厘定方法。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使用Copula函数,统筹产量和价格因子厘定收入保险费率。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衍生品市场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加快期货期权品种上市进度,上市更多涉农期货期权品种,拓宽服务农业产业广度。加快推进更多关乎保供、地方主导和支撑性的大宗农产品上市交易,提供期货期权并行、场内场外联通的综合性风险管理工具,扩大期货衍生品市场服务“三农”覆盖面。二是全方位提升农产品期货市场运行质量,做大做强已上市期货品种,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在确保市场安全稳定运行前提下,提高期货品种功能发挥水平,稳步提升流动性,优化市场结构,促进价格发现功能更好发挥,提高农产品期货价格的代表性,为农业保险提供更加稳定的风险管理工具。三是期货经营机构要提升市场对冲与风险管理能力,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好的风险转移服务。

第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期货”顶层设计,健全该模式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一是优化保费补贴机制。建议中央大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或农民收入保险业务,同时利用市场化方式,转移分散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结合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开展“保险+期货”,地方政府积极研究建立相关支持机制,使财政予以保费补贴。对于已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项目,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转移自身风险,对于通过和期货经营机构合作、购买自身风险转移服务的,中央或地方给予适当补贴。二是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工作,为保险公司利用衍生品市场,提高再保险能力,提供会计制度支持。

第三,加强统筹协调,抓紧研究制定“保险+期货”业务运行规范指导意见。一是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发布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保险+期货”的规范业务指引,明确保险条款中价格要素、保障起止期、保险责任的设置应与农民实际风险匹配。二是共同研究“保险+期货”的品种适用性问题。明确各类农产品所参考的期货合约周期、目标价格及实际价格的计算依据。研究主要品种基差(期现货价差)变化规律特点,推出不同品种、不同地区开展“保险+期货”的参考基差。三是对保险公司购买的风险转移服务,研究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最低对冲比例等制度措施,避免出现期货经营机构在对冲风险时的“不作为”现象。四是优化保险及期货公司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其科学、有序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充分发挥保险和期货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建议大型央企国企保险公司和头部期货公司在“保险+期货”业务开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规范业务运行,坚决杜绝扰乱市场秩序开展业务的行为,营造良好可持续的竞业环境。一是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均应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服务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防控、保障农民种养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并努力优化“保险+期货”运行模式,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二是带头规范开展业务,杜绝为单纯追求绩效考评而变相扩大(虚增)保险规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以及恶性竞争行为。三是在开展“保险+期货”业务过程中,坚守诚信原则,坚决守住不与农民争利的原则底线。四是努力提高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防范自身运行风险。■

THE END

转载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及本微信公众号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