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友好的邻里关系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很多问题的,人是很复杂的,虽然内心知道是要和邻居友好相处的,可是在行为上却是另外一回事。

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乱扔垃圾的,乱扔垃圾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这也是很伤邻居之间的感情的,城里里面都是高楼林立的,人们每天都是会见到陌生的面孔的,邻里之间的感情也不像从前那样好了。

一袋垃圾产生的矛盾

王先生是浙江的某高档小区的居民,他近来一段时间是有卖房子的想法的,他是一个很会做房产生意的人,可是他最近一直被邻居洪某烦到不行。

王先生是有晨跑的习惯的,王先生这几天只要打开自己家的门就会闻到一股酸臭的味道,王先生知道垃圾就是他的邻居洪某扔的。

洪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在楼道里扔垃圾了,王先生已经跟洪某多次说过不要在各哥场合乱丢垃圾了,可是洪某依旧是我行我素的。

洪某是一个非常爱面子的人,王先生有一次是当着小区居民的说洪某是一个不讲卫生的人的,洪某就记恨上了王先生。

洪某开始变本加厉往王先生的门口丢垃圾,脾气再好的人也是没有办法忍的,王先生就跟洪某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邻居之间的争吵

王先生和洪某的吵架声很快就引起了小区物业的注意,为了避免事态进行发展,物业的工作人员把他们两个人分开了。

物业在了解他们争吵的原因以后,就让王先生和洪某在他们的调解下握手言和了,可是洪某只是在大家面前演戏而已,洪某才不会这样善罢甘休的。

洪某是不往王先生门口和楼道里扔垃圾了,现在的情况就是洪某只要看到王先生,他就骂王先生,他说王先生是一条疯狗逮着谁咬死。

王先生一开始的是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可是洪某骂得太难听了,王先生就跟王先生对骂起来,可是王先生在骂人这一方面是比不上洪某的。

王先生对法律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他不愿意跟洪某再起正面冲突了,王先生把洪某辱骂他的证据固定好以后,他就来到派出所报案了。

当天下午洪某就被带到了派出所,警察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对洪某进行了处罚,洪某不仅要缴纳罚金,他还要被行政拘留五天。

洪某平时就是混不吝,可是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他也只能管住自己的脾气了,等到洪某从看守所出来以后,他觉得自己是非常委屈的,他是骂王先生疯狗了,可是王先生也骂他了。

凭什么他要坐牢,王先生就不用坐牢,王先生还打算把自己的房子卖掉,当时王先生跟办案民警说他是因为洪某的缘故才打算把房子卖掉的。

洪某早就知道王先生是想把房子卖掉,然后大赚一笔的,他现在还有用自己当借口,洪某觉得王先生才是一个真正的流氓。

感到冤枉状告公安局

洪某对自己的遭遇感到非常气愤,公安局的人又不愿意听他诉说自己的冤屈,洪某觉得自己可以像王先生一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洪某就把当时对他采取行政拘留的公安局告了,洪某现在已经不怕和公安局打官司的,法院在了解到案子的情况以后,法院觉得公安局对洪某的处罚确实是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的。

法院当地就撤销了公安局对洪某的处罚,同时也要求公安局要早日对洪某和王先生的案子做出合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存在的,人是社会的主体,法律的实施也是要以人为根本的,公安局在处理王先生和洪某的事情时,有一些问题存在的,洪某和王先生双方都是有错的。

公安局不能因为王先生有证据就只处罚洪某一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权的,王先生为了让公安局更加严厉惩罚洪某,他还把自己要卖房子的行为推到洪某的身上,这个事情确实是王先生做的不对。

人能够成为邻居是非常幸运的一件事情,王先生和洪某应该要和睦相处的,他们却因为一袋垃圾变成了仇人,这是非常不值当的。

洪某乱丢垃圾的行为是非常可耻的,小区的居民也因为他乱丢垃圾而对他印象深刻,洪某其实已经社会性死亡了,但是洪某觉得自己跟公安局的官司打赢了,那他就是不错的,洪某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法律分析

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运转都是有其规律的,没有规矩是不成方圆的,生活在大城市就是要遵守大城市的卫生标准的。

农村比起城市少了很多的束缚,人在农村生活心情是很愉快的,但是农村也是有它的不好的,农村的交通是很不便利的,就算这几年农村的卫生和交通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农村还是比不上城市的繁华的。

城市里面到处都是高楼林立的,人口是非常密集的,一旦发生火灾是不敢想象的,小区的楼道是发生火灾时很重要的逃生通道,任何人都不能在这个地方摆放物品的,更不要说是扔垃圾了。

洪某在楼道和王先生门口扔垃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消防法规和民法典的规定,小区的业主是有权利要求洪某改正自己的行为的。

如果洪某面对小区业主的警告还是没有改正自己的行为,他们是可以举报洪某的,让相关部门对洪某的行为作出处罚的。

王先生很快就把自己的房子卖出去了,然后他又买了一个更好的房子,洪某则是过着他无趣又任性的生活,时间是不会为了某人而停滞不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