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大家对出租的期限不是很熟悉,《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里面也明确的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者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的期限一般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土地,并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来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对此,专注行政诉讼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北京楹庭律师跟大家解读下相关法规。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那么也就是说对于国有土地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定,他们的期限是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年份来确定的。刚才我们讲国有土地出让的最高的年份有40年、50、70年不等,那么显然根据该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出租的期限也是按照性质分为40年、50年、70年不等。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该条参照国有土地的去执行,那么显然集体土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工业用地等出租的期限,也是可以约定40年、50年、70年的规定。那么也就是说对我们以前经常出现的,跟村里签订的土地租赁的合同期限是可以约定超过20年。

我们认为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对于这类的租赁期限预定有很多30年、40年、5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我们认为不能说是无效的,应当说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出台之后,所以说对于现在的超过20年的问题,现在法律出台之后,我们认为要慎重的对待。

对于以前案件过程当中出现过的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的问题,我们认为以前在《土地管理法》出台之后,对土地流转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2004年的38号文件中也明确了它是规定引导兴办乡村工业建设,确定的小城市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景条件下,村庄集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地可以依法流转。

之前就有很多的一些规范文件,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去流转,《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也规定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益。

《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确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利,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应当说国有土地是享有平等权益的。在涉及到现在征收的补偿当中,我们认为对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补偿也应当参考国有土地相关的规定补偿标准,当然要扣除相关的一些其他的征地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因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是享有平等权利。政企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