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燃气安全责任,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燃气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云安区交通运输局切实加强涉瓶装石油气非法运输的打击力度,强化分析研判,近日通过周密布控查获一辆危运非法运输车辆。

基本信息

2023年11月15日12时49分,云安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S537省道云安区都杨镇金刚村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文驾驶粤WL**0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瓶运输。经现场检查,该车车厢上装载规格为15KG的液化石油气瓶39瓶、规格为40KG的液化石油气瓶1瓶,共40瓶,均装满液化石油气。驾驶员李某文未能现场出示粤WL**0车《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明,于是执法人员对李某文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进行立案处理,责令驾驶员李某文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用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对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及时转运。依法对涉事车辆采取暂时扣押的强制措施,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经云安区交通运输局调查,该车运输行为系非营运性车,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危险货物作为一种特殊货物,在运输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要求。在运送危险货物前必须注意自身是否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具有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资质。本案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出现的液化石油气作为日常常见的家用燃气,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避免明火、静电等危害的同时还要求相关运输车辆必须带有对应灭火设施。本案中的涉案车辆不具备除静电设备同时也没有对应的灭火设施,在运输时一旦发生静电火花事故,车辆极有可能出现燃烧甚至爆炸,存在重大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来源:云安区交通运输局

一审:陈海杏

二审:邓可强

三审:萧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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