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请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是否需要像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那样预缴诉讼费?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的,无需缴纳诉讼费。

如果我们公司客户违约的话,我们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既支付违约金,同时也赔偿我们公司的经济损失?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解答:依据《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一)因工死亡人员的近亲属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五)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六)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法院会如何核验期货经营机构主张的穿仓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解答: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者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其委托的结算参与人按照合同约定动用该交易者的保证金以及结算参与人的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结算参与人以其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完成结算的,可以依法对该交易者进行追偿。司法实践中,强行平仓后,期货经营机构主张的损失通常包括垫付的穿仓款项及后续资金占用成本。一般情形下,可通过以下公式核验穿仓款项的计算金额是否正确:穿仓款项=账户可用资金的相反数=-【交易者权益(期初结存+出入金+平仓盈亏+持仓盯市盈亏-各项费用)-当日保证金占用(持仓数×合约乘数×结算价×保证金比例)】。

我最近准备和生意伙伴一起合伙开设培训机构。在合伙协议中,我可以约定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实际运营吗?假如我不参与培训机构的实际运营,也有权利查看详细的财务会计报告吗?

解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的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合伙事务通常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在合伙合同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的情况下,民法典也赋予全体合伙人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权利,您可以只负责出资而不参与机构的实际运营,即使你没有参与经营,也有权利查看财务账簿等资料。而负责实际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则有义务如实全面地向你披露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责编丨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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