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坚决杜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连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张贴告知书、发放宣传册、经营户微信群提醒等形式,要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自查自纠,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予以更换。对经多次劝导仍然漠视新规、违规使用“生鲜灯”的经营户,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1月30日,根据整治行动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安丰分局对安丰镇某农贸市场内经营户进行政策宣贯引导,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12月5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农贸市场内某摊位仍有2名经营者使用“生鲜灯”。为切实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现场完成了整改。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误导消费者,具体包括“五个禁止”:
截至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共组织检查农批市场经营户283户、生鲜超市73家、其他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64户,劝导381家经营户主动拆除“生鲜灯”。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食品流通科 安丰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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