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0日10时20分,合浦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潘某某、梁某某在合浦站高速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付某某驾驶桂EA712*小型普通客车,从沙田、山口搭载 5名乘客前往合浦,收取(或约定收取)运费为 30元。车辆所有人为刘某某。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查询,该车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现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处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证据】1.现场笔录1份,确认该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询问笔录1份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现场照片1份确认该案件相关法律事实。4.身份证复制件1份确认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行驶证复制件1份确认该案件车辆的信息。

【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桂交法规〔2023〕3号)的规定。

【焦点问题】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案件评析】本案针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涉及如何认定违法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问题。办案中,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查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即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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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浦县交通运输局;爆料/商务合作:hepuwx

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