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经济情况不好,每个人有个单位上班,有不错的收入其实还是比较令人开心的事情,而单位经营也是挺有压力的,所以为了管理号公司和员工,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但是有时候,由于公司缺乏法律知识,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可能太过于苛刻而是违法的。
2021年,小王入职一家知名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了,公司作风严谨,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而公司发现,在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的次数高达12次。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于是在2022年12月向小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却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
后来这个案子就去了法院审理了,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一点离开工作岗位,就餐打卡时间在11:50到12:03不等,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甚至有时候到食堂就餐的时候,已经到了12:03,明明已经可以视为下班时间了,但是公司却认为依然属于早退,理由是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而且其他职工也会提前就餐。他认为,公司的制度过于苛刻,缺乏人文关怀,把提前就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纪,也不合法。
经过一些列的工作,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22年4月,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该制度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
最后,判决的时刻到了,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其次,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即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最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吗?如果违法了,属于什么违法?应当具体如何赔偿!
首先,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确实是违纪了,但是不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在员工轻微违反员工手册的情况下,就直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而直接开除员工,这种认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单位有《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就直接解除属于法律上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那么单位就需要支付赔偿金了,而不是补偿金,赔偿金是多少呢,就是【2n】。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什么是【n】呢?
《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案情,最终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而小王的工作年限是2年,那么可以推算出小王的月薪收入是1万元。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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