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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

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

礼金及贵重财物

可在现实生活中

当爱已成往事

自由恋爱的男女双方选择结束婚约

此时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

就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彩礼”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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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小伟与小彩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同居,于2021年5月结束同居。

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有较多的资金往来,其中,小伟于2017年8月9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小彩转账共计37万元;

小伟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其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转账摘要为:“你要的彩礼钱”,小彩则于2020年7月21日将46万元中的4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小伟;

小彩于2017年9月19日至2021年8月8日,通过微信向小伟转账69679.51元。

分手后,小伟诉称多次向小彩催还未果,逐于2023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及各项大额费用共计46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小伟主张其通过农行卡向小彩农行卡转账46万元中的6万元是支付给小彩的彩礼钱,小彩不予认可,并主张该6万元是小伟支付给小彩用于购买家具;

小伟主张恋爱、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的款项共37万元,是小彩向小伟借的钱,小彩亦不予认可,并主张该37万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消费的款项。

另查明,小伟提供的2021年4月3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有小彩问小伟何时提亲送彩礼,小伟表示计划当年年底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彩礼20万元。

【法院判决】

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伟的诉讼请求。

小伟不服,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原告小伟主张被告返还6万元是否属于彩礼问题。首先,小伟在2020年7月17日向小彩转账46万元时,虽然转账摘要为“你要的彩礼钱”,但该摘要系小伟的单方行为,仅能代表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给付款项前后双方或双方家庭曾就彩礼的金额、给付、婚期或其他缔结婚姻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过沟通和协商。

其次,给付彩礼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意味着双方达成缔结婚姻的合意。但在本案中,小彩在收到46万元后,才4天又返还小伟40万元,款项的给付和返还具有随意性,有违日常习俗中给付彩礼的习惯。且双方于2021年4月3日的微信谈论彩礼的给付时,小伟表示20万元彩礼当年年底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双方并未提及8个月前未返还的6万元是彩礼钱,这显然有违普通公众对彩礼给付习俗的认知。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原告向被告转账的46万元中的6万元不属于彩礼,小伟要求小彩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小伟主张其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小彩的37万元属于借款,并要求被告应予返还,因该主张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可在案后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

关于小伟主张被告返还价值1800元的金项链、手镯问题,因小伟在庭审中表示放弃该诉请,系小伟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说法】

彩礼系按照当地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较大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彩礼问题,从《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未作规定,彩礼问题虽没有被法律明确予以认可,但其已经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关于彩礼问题的纠纷案件。所以司法解释作了相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本解释的理解应为:对于没有登记结婚的,应该退还彩礼。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原则上不再退还彩礼,例外情形是,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以及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伟、小彩恋爱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小伟多次向小彩给付款项,能否认定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伟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难以认定小伟所给付的款项性质为彩礼,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范围。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为表达情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另一方的财物,没有明确是否与结婚有关,则不应属于彩礼的范围。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给付方应当就其给付的财产是彩礼及相应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上林法院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