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吃了一个!”甘肃,中年男子乘坐火车,由于有点困去其他车厢中睡了一觉,回来发现自己带的四斤橘子只剩下3个,对面坐着一个大哥的动作可疑,一问之下才知道是大哥吃的。
(案件来源:椒点新闻)

临近年底,大虎打算先回家,一年到头都在外打工,他心里头很是挂念家里人。

大虎买了一张火车票,算了下时间,能够在家待一段时间,好长时间没回家,生怕自己错过了重要的时刻。
大虎是一个勤俭节约的人,买的火车票也选了硬座,没有选择卧铺,确定了时间后,提前到了火车站点附近等候。
考虑到火车上的东西挺贵的,大虎就想着在附近买两碗泡面充饥,随后路过一个路口,有人叫卖着橘子
大虎上前一问,摊贩告知他是一斤4元,多买多送,看着摊位上的橘子,大虎拿了一个试了试,觉得味道还不错。
摊贩看出大虎想要买,立马拿来了袋子装了一点,还问大虎,“够不够?”大虎想着来都来了,就买了4斤,让摊贩多送了几个。
买了橘子后,大虎看了看时间,连忙过来办理进站,生怕出现问题,幸亏没有耽误时间,大虎顺利地上车。

进入车厢之后,大虎找到自己的座位,将橘子放在一边,准备晚点拿来吃,还拿出了泡面放在桌子上,动作很是熟练。

大虎经常出门,心中有数,4斤橘子还能剩下不少,回家还能给家人尝尝,环顾四周,火车上的人并不少,眼前只有一个大哥坐着。
出门在外要小心,大虎没有察觉到不对劲,就坐等火车开动,等了一会后,听到火车轰隆隆,大虎就满怀期待地等待到站。
不一会儿,大虎感觉有点困,想着在硬座上不舒服,起身往卧铺的方向走去,想找个地方睡会。
因为这趟火车的人还没满车,大虎找到了一个地方可以休息,走的时候没有把橘子收起来,想着它不值钱不会有人偷的。
不料,到大虎回来的时候,发现桌子上的橘子就剩下3个,顿时懵住了,谁会跑过来吃他的橘子?
大虎坐在位置上,望着所剩无几的橘子,内心很是气愤,自己买的橘子一点没吃,被陌生人吃了一大半。
大虎想了想,将目光锁定在不远处的大哥上,质问:“大哥,你把我的橘子都吃完了,这里有4斤,我还怎么吃?”
大哥不以为意,承认了他吃了橘子,“我就吃了一个。”听到这句话,大虎更生气,原本他还想要带一点回家吃。
听到大哥承认之后,大虎说出了自己的想法,“离开的时候没有别人,怎么说你才吃一个?”
大哥看到大虎有点着急,有点心虚地说道,“我知道,我知道。”可是这在大虎的耳朵里,听出了不耐烦的意思。
“你想吃没关系,但是总得和我说一下?”大虎越说越气,“一两个橘子是小钱,你这样太没素质了。”
两人说到这个份上,大哥也耍无赖了,“我就是没素质,应该和你说的。”眼见大哥没有道歉的想法,大虎只能自认倒霉。
这一幕被其他乘客拍了下来,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瞬间引起网友的讨论。

那么应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对面大哥承认自己没素质,大虎是可以向他索要赔偿的。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橘子是大虎出资购买的,他可以提供购买证据,要求大哥赔偿橘子的损失,如果大哥耍无赖,大虎可以请求乘务人员处理,让大哥为他的行为负责。
2.有网友认为,橘子才16块,不构成犯罪,大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大哥偷吃大虎的橘子,未经他人同意是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价值不构成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可是大虎的个人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大哥赔偿,如果大哥拒不赔偿,那么就可以以行政处罚对其进行处置。

3.大虎没有计较,可是大哥的行为是错误的,应该主动赔偿和寻求大虎的原谅。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大哥和大虎属于民事纠纷,大虎说了大哥几句之后,没有继续追究大哥的责任,可是大哥的行为显然不知错,还有点嚣张。

因此,大虎是可以要求大哥道歉和赔偿损失,幸亏大虎是个情绪稳定的人,否则大哥肯定要被打一顿。

这提醒我们,法律不保护躺着维权的人,在碰到权益受损的时候,一定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惩戒犯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