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商户将不能再使用“生鲜灯”。
新闻链接:
”情况……
尽管已经明令禁用
但依然有市民和网友向我们反映
在部分农贸市场还存在商户
明目张胆使用“生鲜灯”的情况
根据市民反映,记者一早去到了黑林铺小团山农贸市场,发现售卖鲜肉的摊位确实还在使用“生鲜灯”情况,看见记者拍摄商户立即解释了起来。
商户:“他们告诉我们说8号以前换了就可以,8号以后如果还不换,就要处理我们,所以这两天我们正在买着灯泡,现在这种灯泡买都买不到,灯罩也没有到,不是我们不换。”
有的商户也表示,他们已经买来了新的灯具,但不是十分清楚是否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于是准备在最后期限到来时再将其换上。
商户:“我们已经买好了,说今天下午就换了,这样可以吗?”
市场管理方表示,根据相关要求市场将在本月8号以前完成“生鲜灯”的全部更换工作,后期他们也会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内使用“生鲜灯”的现象进行监督。
市场方管理人员:“喊他们尽量尽快在明天以前换完,监管局下了一个通知,这两天市场监管局都过来给他们做工作,我们作为市场方还是督促他们尽快换。”
对商家而言
跟风“美颜”只为了
和别家的商品一样好看
但普通消费者
却只想看到食材本来的样子
商户:“都用白色的灯了,都不用‘生鲜灯’了,这种灯又贵又不划算,其实我们也不想用,主要有人造出来有一家人照着好看,其他家就不好看。”
市民:“肯定不应该用,这个红灯一照肉的颜色完全就变了,很看不清。”
市民:“用白炽灯能看得到肉的实际颜色,那种‘生鲜灯’始终是美颜过的,就可能看不出来,我觉得政府这样管是相当好的。”
12月6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4例违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多家食品公司被限期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开展宣传工作基础上,于2023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并公布了4例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明某运营管理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某鲜生农贸市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点、摊位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市场有3户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使用“生鲜灯”,但该市场开办方昆明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制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设施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禁用“生鲜灯”宣传活动及巡查活动。
该公司涉嫌违反《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对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
案例二
西山区某副食经营部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昆明市西山区某副食经营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经营部新鲜“生猪肉”销售现场使用“生鲜灯”灯具,灯光下新鲜肉制品及脏器表面显红色,灯具撤离后,新鲜肉制品及脏器颜色所显红色淡化。
该经营部涉嫌违反《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
案例三
西山区某水果店涉嫌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12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山区某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西山区某水果店销售食用农产品(水果)使用“生鲜灯”情形,在肉眼感光下,灯束照射在水果表呈红色,在灯光照射范围内,店内水果较为新鲜。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山区某水果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
案例四
昆明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某农贸市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点、摊位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市场有10户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使用“生鲜灯”,但该市场受委托管理方昆明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山分公司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制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使用照明设施的管理规定、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该公司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部分整合自昆明发布、都市时报
编辑:张缪芸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