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出于行政治理的需要,行政机关经常会作出各种类型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具备特定情形,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回。
一、行政决定的效力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针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具备拘谨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不具备特定情形,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回。
二、改变或撤回行政决定的三种情形
情形一:当事人违法原因所致
当事人通过胁迫、欺诈等手段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行政决定,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事后发觉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可以依法改变或撤回原决定。
情形二:行政机关违法原因所致
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改变或撤回原决定。
情形三:情势变更,行政优益权所致
① 法律法规等修改或废止
② 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该情形中,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均未违法。但行政决定作出后,当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修改或废止,或者当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依法改变或撤回原决定。
三、行政决定改变或撤回后的处理
具备上述三种情形的,行政机关虽然可以改变或撤回原行政决定,但
如果由此给无过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视不同情形给予补偿或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结语
行政决定事关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一经作出,基于诚信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不宜轻易否定其效力。即使具备相应情形,确需改变或撤回,亦应通过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否则极易引发各类纠纷和不利后果,损害政府公信力,实践中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审:史登银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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