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自然资规罚字﹝2023﹞5003号

违法行为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民

地 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淮凤路旁(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9111(1-1)

经查: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八公山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筹措城镇建设资金,区域性土地资源开发等。西纬六路是属于淮南市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提升改造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道路,于2016年3月22日经淮南市发改委《淮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淮南市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提升改造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淮发改审批〔2016〕107号)批复批准立项。项目用地部分经过《关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1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1209号)、《关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2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149号)以及《关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23号)批复批准。其中2871平方米未取得供地手续、超出批准界限339.86平方米,其余部分道路已经取得划拨手续(淮国土拨17013号)。西纬六路从2016年底开始动工建设,2020年底建设完成,建设单位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建设的时候村民出让不方便,经常信访,所以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修建的时候就往南多修了一节道路,与原来村里的道路连在了一起,多修的道路超出了批准范围,所使用的土地是在征地的时候,统一征收的老百姓剩余的零星地块。

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境内,北为道路,东为星空商贸,南为空地、西为空地,占地面积3210.86平方米,道路硬化3210.8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2871平方米、耕地329.41平方米、果园10.45平方米,用地符合淮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询问笔录,证明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调查主体;

证据(二):淮自然资规责停字〔2023〕5003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对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行为曾经制止处理;

证据(三):2023年11月18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询问笔录证明该案的基本情况,同时也证明开工建设时间;

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勘测宗地图1张,证明被调查人承认安徽精益测绘有限公司勘测符合客观情况的事实。违法现场照片1份,证明该违法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现状、四至的事实;土地利用现状图1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1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1209号)、《关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2年第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3〕149号)、《关于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23号)批复各1份,证明该宗地部分为经过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淮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调整完善)图纸1份,证明该宗地符合淮南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勘测定界图均由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后,作为证据采纳,上述证据证明了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违法行为主体认定及定性:

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开始动工建设西纬六路,其行为已经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为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向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对裁量选择理由的说明:鉴于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时间发生在2016年后,2021年9月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199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版)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议对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按照耕地15元每平方米、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进行罚款。

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与种类: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设西纬六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19年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2)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210.86平方米;

2、没收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水泥地坪)339.86平方米;

3、处以罚款19348.4元(按耕地每平方米15元、非耕地每平方米5元计算)。

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第2项的规定,请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协商处置位于建设用地上的2871平方米建筑物(水泥地坪)。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履行本决定;受罚款处罚的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纳到罚没款专户。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必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淮南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8日

信息来源: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