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通过今日闵行客户端咨询,因行程冲突,在旅行前22天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被告知两人5836元的订单只能退200元,市民对此表示不解,希望能咨询律师。那么,消费者有没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能不能退款?退款的金额应该是多少?

本期嘉宾

万英军律师上海习正律师事务所

取消旅游合同能退多少款

万英军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旅游者对旅游合同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旅游行程开始前,或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均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旅游者随时解除也是有代价的。上述法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这个必要费用是多少,怎么认定在实践中常常引起争议。因为旅游合同中还会涉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已经支付给这些人的钱是否算必要费用。

关于必要费用包括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定义,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万英军律师说,目前旅游合同关于退费的问题有约定不退费的,发生争议后,约定不退费的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旅行社制定的这种合同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冲突,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旅行社应就必要费用及具体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的旅游合同约定按一定时间和比例退费的,比如说提前30天以上取消可以全额退款,提前15天以上取消可以退50%的款项,提前7天以上取消可以退25%的款项,提前7天以内取消则不予退款。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

一般来说,如果这种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应当认为有效。但如果这种约定是单方面强加给对方的格式条款,并且明显偏袒一方利益或者损害另一方利益,则应当认为无效。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扣除必要费用的依据。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已发生费用的具体原始凭证,法院会酌情考虑该退费比例的合理性,可能按合同约定按比例退回相应费用。

万英军律师提醒旅游消费者:在享受旅游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在解除合同时,要尊重合同精神,理解旅行社的困难和损失。如果遇到争议或纠纷,应当及时与旅行社沟通协商,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遇到了不合理的退款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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