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在全市200余家经营单位建立了“集贸市场赔偿先付制度”和“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至此,全市实行赔偿先付制度的集贸市场达90家、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经营单位达214家,这些经营单位将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据了解,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3·15”“6·18”“双十一”等节点,在全市推广“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活动”。以商圈为切入点,打好政企组合拳,推动亿合城、和平广场、凯丹、万达等7个商圈积极加入活动,带动商圈商家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迅速提升我市“线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活动”覆盖面。以问题为导向,制作工作任务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建立“集贸市场赔偿先付制度”工作扎实落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从七日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实现承诺单位全生命周期跟进指导或调整。
2023年度,全市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集贸市场41家,推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经营单位168家。从2021年试点推行“两项制度”以来,全市累计建立赔偿先付制度的集贸市场90家,建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经营单位214家,累计退货数量23.8万余件,退货金额5715万余元。我市建立“两项制度”经营单位名单,详见“大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这些经营单位将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建立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体店使用无理由退货权利时,要确保退回的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符合经营者退货条件和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倡议广大实体店经营者积极行动起来,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参与“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名词解释
“集贸市场赔偿先付制度”是指集贸市场经营者与市场内的销售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市场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先付。
“线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指经营者要秉承“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鼓励实体店经营者根据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门店一承诺、一企业一承诺等方式,承诺实行七日或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