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据青北市监处罚[2023]971号了解:9月7日,根据投诉,本局执法人员对青岛市市北区昌化路9号-1市北区圣润康健康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圣薇康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新人尊享卡》内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询问通知书》(青北市监询通〔2023〕27030),现场提取了《营业执照》、《圣薇康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新人尊享卡》,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本券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构成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