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梁家俊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在如今房价居高不下的时代,经常会出现父母为帮助新婚两口子改善生活而提供资助或者说直接过户赠与房产的情况。法律实践中,帮忙出资一部分购房款的情况占比较多,出资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的认定有借款和赠与两种观点。今天我们来探讨另外的一种方式:

父母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儿媳,但是实际中并未产生房款交易的具体行为。后续若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深入了解。

案件概况

2014年马某的父母在县城购买一处房屋,总价40万。房屋装修后就作为儿子马某与儿媳刘某的婚房。后马某与刘某提出生育孩子的想法,两老非常高兴,便提前还清房屋贷款准备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和儿媳,此时房屋已经升值至80万元。

2018年,四人一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与刘某共同向两老支付购房款45万元。随后两老便将房屋过户到马某与刘某名下,但是马某和刘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

2020年,马某与刘某离婚,经法院评估确认房屋市值为80万元,刘某看在当时两老无条件将房屋过户,所以主动让步,最终达成协议,约定房屋马某所有,马某补偿刘某35万元。马某父母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与刘某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购房款。

马某和刘某得知此消息后便纷纷抗辩称当时父母本意是赠与房屋,所以价格约定远低于市场价格,而且多年以来两老也并没有主张任何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四人达成合意,以45万元的价格交易房屋。虽然房屋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但是马某的父母依然常住在该房屋内。另外考虑到双方的家庭关系以及房屋的实际定价,确定45万元的价格并不属于恶意低价抛售房屋的行为,亦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买受事实。

马某与刘某亦并未举证证明其俩人已经支付相对应的购房款。最终,法院判决马某与刘某共同向两原告支付45万元购房款。

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由于四人已经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在法律上两老有充足的理由向马某和刘某主张相关权利。房屋的定价问题并不影响本案合同的法律效力,假设本案中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80万,则刘某与马某必须按照合同上的价格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和实际中父母出资一部分帮助新人支付首付款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买卖合同关系,后者是赠与或者借贷的法律关系。若本案以马某与刘某俩人名义买房,马某父母出资帮忙,则案件的性质完全不同。

对于马某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在实际中存在赠与和借贷两种观点。现实中很多人碍于亲人关系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因此,我们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订立一份附条件赠与协议,若新人白头偕老,则两老的付出就视为赠与,若俩人离婚,则要各自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这样的约定相比较于单纯的赠与或者借贷都有很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