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不容忽视,安全生产时刻认真。今年以来,我市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开展燃气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做到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切实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日前,市住建局披露四起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2023年7月31日,醴陵市城镇燃气安全打非治违组在板杉镇长坡口岭上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王某家中违规储存大量液化气钢瓶以供售卖,当即对液化气钢瓶进行扣押,共查获液化气钢瓶48瓶(其中15公斤实瓶24瓶、空瓶24瓶)、充气枪1把。经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鉴定,王某家中违规储存的液化气中含有收录在公安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物质——异丁烯成分。

醴陵市公安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对王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处以罚款200元。

案例二:非法存储、倒装燃气 行政拘留五日

2023年9月26日,天元区燃气专班联合群丰镇政府在对群丰镇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合花村包某在株雷路边一集装箱内非法存储、倒装燃气瓶19只,其中YSP-50液化石油气钢瓶6只(重瓶5只,空瓶1只)、YSP-15液化石油气钢瓶13只(重瓶9只,空瓶4只)。

无独有偶,两天后,天元区住建局联合雷打石镇应急办、城管办、派出所对雷打石镇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养鲤村姜某在私房内非法储存燃气罐20瓶,其中包括17瓶实瓶、3瓶空瓶。经查,姜某没有储存危险物质资质,属于非法存储、倒装燃气。

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对包某、姜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处罚。

案例三:在不安全场所储存燃气 行政拘留十日

2023年10月25日,醴陵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接群众举报,枫林镇时轮村一民宅中违规储存大量液化气钢瓶。接到举报后,专班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发现宋某家中违规储存大量液化气钢瓶。专班工作人员当即对液化气钢瓶进行扣押,共查获液化气钢瓶32瓶(其中15公斤实瓶31瓶、50公斤实瓶1瓶)、充气枪1把。经湖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鉴定,宋某家中违规储存的液化气中含有收录在公安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物质——异丁烯成分。

醴陵市公安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对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相关运输资质非法运输燃气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2023年11月21日,攸县公安交警部门查获非法运输液化气面包车一辆,驾驶员谭某在未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非法运输50kg液化气钢瓶8瓶。经查,谭某于2023年上半年开始在醴陵市船湾镇经营一家无证的加气站,在未取得相关运输资质甚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通过从衡东某燃气站非法运输燃气至醴陵船湾镇及攸县皇图岭镇周边村出售获利。为获取更大利益,谭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后排座位全部拆卸,方便放置更多燃气罐,不符合危险货物承运人应该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要求。

攸县公安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谭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法律速读】

非法储存、倒灌“黑气”,极易造成因气体泄漏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存储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丨株洲日报·掌上株洲

编辑丨刘跃辉 审核丨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