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杨某、陈某、齐某、张某和、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某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金、陈某、齐某、代某、张某和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十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六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份以来,陈某、齐某、张某和三人在张某金的介绍下,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杨某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在杨某的安排下帮助取现,致使多名受害人被电信诈骗20余万元,陈某、齐某、张某和分别非法获利4500元、7000元、1300元。杨某也在其上家的安排下帮助取现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非法获利4500元。代某在张某金的介绍下,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在对方的安排下,帮助提现,致使受害人被诈骗25000余元,代某非法获利3899元。另查明张某金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导致多名受害人遭受电信诈骗,其银行流水达15万余元。

法庭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犯罪。鉴于六名被告人有坦白或者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综合犯罪情节作出了前述判决。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针对六名00后被告人及旁听群众从家庭教育、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等方面进行了法制教育,六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

【法官提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更不能为了蝇头小利,通过人脸识别、短信验证、手机扫码等方式帮助提现,否则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样构成犯罪。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供稿: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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