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却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近日,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滥伐林木案并当庭宣判。

让认知更清晰 为法官 厘清 专业问题

永春法院选择在仙夹镇龙水村村部正式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庭上,坐在审判席上的成员除了法官外,还有1名环境保护专业的专家陪审员以及2名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据悉,这也是全省首例既有生态技术调查官,又有专家陪审员参与诉讼的巡回审判案件。

永春县人民法院行政生态庭负责人 陈艳虹

我们通过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本案中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修复方案及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进行审查,提出专家评估意见,而专家陪审员则侧重从专业角度,协助法官厘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砍树 被判刑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22年11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到永春县仙夹镇龙水村某山场非法采伐其向他人购买的林木,并将采伐下来的林木出售。

原来,此前村委会将500多亩的林木挂牌出让,一名案外人购买后,认为采伐难度较大,所以又将这片林木转包给了被告人郭某某。

永春县人民法院行政生态庭负责人 陈艳虹

案涉的这部分是在路边,他有办证的那些还要另外开路,所以被告人就选择在路边比较方便采伐的,就先把这部分给采伐了,所以才会引发本案的这个案件。

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非法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31余立方米。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及其它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因被告人郭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且生态资源未得到有效恢复,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郭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庭前,根据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永春法院向被告人郭某某阐述了毁坏林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并引导其通过认购价值相当的林业碳汇替代性履行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最终,这起案件经过审理,法官当庭进行了宣判。

审判长 涂劲松

郭某莫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7704元。

庭审结束后,永春法院干警还向旁听人员发放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手册,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